本站讯 黑龙江的双城区与吉林省的扶余市毗邻,中间隔着一条河叫拉林河,河水自东向西流淌,拉林河是松花江支流,流经黑吉两省,全长244公里。在拉林河上有一条贯穿南北的大桥,被当地人称为花园桥,连接着黑龙江双城区和吉林省扶余市两地,成为两地人民的交通枢纽。
就在这座桥的西侧,曾发生一起大学生野浴死亡案件,本来是一起简单的溺亡案,由于死者家属的“不依不饶”,使得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一波三折,遭受各方质疑不断。
大学生野浴溺亡
2008年8月13日,吉林省化工学院在校大学生孙某与其他4名同学(一名女生)共乘两辆摩托车到拉林河花园大桥附近游玩。
北方的8月,天气酷热难当,5名同学延拉林河北岸一路说说笑笑行至花园桥处,有同学提出下河洗澡,其他同学表示赞同。
5名大学生将两辆摩托车停在河堤上,下堤延岸边的沙滩从花园桥西侧向桥下走去。
这一年干旱少雨,尽管到了雨季,拉林河部分河床仍裸露在烈日之下。
据其中的一名同学介绍,4名男同学后面跟着一名女同学延桥下向河底的沙尖(高出河床的沙丘)处走去,提议洗澡的同学第一个脱衣下水,孙某是第三个下水的,开始水流刚没小腿,渐渐的就到了腰部,在三个人距离南岸10几米远的时候,后边的人发现孙某一下子不见了,其他两名同学在水里奋力挣扎,沙尖上的女孩吓哭了,呼喊“救命!”当不远处打鱼的两个叔叔划船救起挣扎的两名学生时,孙某已经没了踪影。
2008年8月14日,孙某的尸体在花园桥以西100米处被打捞上岸,吉林警方宣布“非正常死亡”,未经尸检土葬。
起诉当地沙场被驳回
2009年1月10日,死者父母孙某某、刘某某以其子孙某不慎落入拉林河道沙场采砂后遗留的暗坑中溺亡,并以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将拉林河南岸吉林省区域的采砂经营者王某和拉林河北岸花园大桥东侧黑龙江区域的采砂经营者罗继兴及其弟罗立业诉至吉林省扶余县(现扶余市)人民法院,主张对孙某的死亡赔偿。
罗立业指着王某沙场所在的位置
庭审中,采砂经营者罗继兴列举大量证据证实了孙某死亡在被告王某采砂的河道中,同时也证实了与拉林河北岸花园大桥东黑龙江一方采砂经营者无关。基于罗继兴提供的证据,原告于2009年3月1日向扶余县人民法院提出对罗家两兄弟的撤诉申请。
原告在诉王某的诉讼中,扶余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从河的北岸下水,溺亡地点离南岸远,王某在南岸采砂,与孙某下水地点不一致,相关证人也无有力证据证明孙某溺亡的准确位置,故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事发时孙某系在校大学生已年满20周岁,在汛期非游泳区域游泳,应当预见到危险而下水游泳,致使损害发生,死者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松原市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吉林省高院以同样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罗立业称,死者父母孙某某、刘某某自从诉求被驳回后,多次到扶余法院“讨说法”,最后,扶余法院领导在不胜其扰情况下答应“想想办法”。
再诉上游沙场法院立案
2011年3月23日,即时隔两年多之后,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及相同的证据和相同的诉讼请求,死者父母又一次将拉林河北岸花园大桥东侧的采砂经营者罗继兴及罗立业告上法庭。
2011年12月6日,罗继兴第二次收到法院传票,传票明确在当月10日开庭。
罗继兴称,吉林省扶余市法院是在死者家属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强行立案审理的,他和弟弟罗立业当庭向主审法官于洪涛提出了管辖权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庭审之后再次找法官于洪涛进行说明,于法官表示“从管辖权看,案件是应该移交你们双城区法院审理,我们移交了,你们法院不收,你们(法院)不审还不行我们审?关于时效问题,为了保护原告的胜诉权,你的案子800年也不过期”。
2013年1月17日,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下达的(2011)扶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在拉林河中采砂,对形成的深水暗坑负有回填和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因二被告过错致二原告之子溺水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原告刘某某人民币249712.74元。”
针对罗继兴罗立业提出的管辖异议,扶余市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下达了(2013)扶民管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属侵权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裁定“驳回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罗立业苦笑说,这样前后矛盾的裁定书也许只有扶余市这样的法院敢下。
扶余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哥哥担责弟弟赔钱
据罗立业讲,自判决下来之后不久,扶余市法院即查封了他的工资账户,并将他的工资全额划走,
罗立业称,作为案外人的他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单位司机,一天除了上班没有其他收入,家里有年迈的母亲和上学的孩子,他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已经入不敷出,把他的工资账户查封,工资全部划走一分不留,他感觉,这个家彻底“瘫痪”了。
罗立业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同时,递交了执行异议书。
2013年5月9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松民一初字第304号裁定书,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为由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5月8日,扶余市法院下达(2013)扶民重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无法证实孙某死亡时准确地点,三被告(王某、罗继兴、罗立业)共同危险行为致孙某死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决定判决被告罗继兴、罗立业“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20%即83237.58元。”松原中院和吉林高院对这一结果维持原判。
罗立业称,自判决生效之后,扶余市法院不仅划走了他每个月的全部工资,还把他打成“老赖”纳入法院失信黑名单,让他出差无法乘机,也无法乘坐高铁。
罗立业称,如今,单位的领导不理解他,周围的同事用异样的目光看着他,让他每天都背负着巨大的社会压力。
“人为制造的冤案?”
罗立业向记者表示,这是一个人为制造的冤案,法院不仅仅置“诉讼时效”及“管辖权”等硬性条件于不顾,而且在程序上也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证据应该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的,这个案件在庭审中多人的证言都未经质证就被法官采信了。
罗立业说,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逻辑上的不搭,罗继兴的沙场是在花园桥东侧200米之外的黑龙江省域内,死者溺亡的位置在桥西100米处吉林省域内,况且死者溺亡时,罗继兴还没有开始采砂,“回填”“设置警示标志”一说纯属无稽之谈。
罗继兴为了证实罗立业所说的采砂时间是在孙某溺亡之后,特意出示了黑龙江省双城市水务局颁发的《采砂证》给记者看,记者看到,《采砂证》的颁发日期为2008年11月18日。
2017年12月20日,记者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上扶余市人民法院的政治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得知记者了解于法官审理的关于罗继兴、罗立业的案件,以刚刚来此上班为由匆匆挂断电话。
记者第二天连续拨打,该电话一直显示无人接听。(记者杨涛 峻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