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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运达建筑公司伪造资质承揽工程实施诈骗
发布时间:2018/1/6 13:38:52   作者:赵金行   点击:

举 报 人:赵金行,住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香水村4组,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943011748

被举报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0一6号,法定代表人:王俊举,董亊长。

举报事项

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伪造建筑资质承揽工程己构成诈骗

事实与证据

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现建筑资质为一级(伪造的假资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举为收取管理费违法出借假建筑资质,造成被挂靠分包方工程质量不合格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现象,同时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上访现事件频发、诉讼官司不断。经举报人查明,运达公司的建筑资质是伪造的,且运达公司因出借资质涉诉的有:

1、2013年7月13日,运达公司与长春市原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不详,获得非法利益不详(需要公安部门调查),徐志慧作为运达公司的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期间工程款均由徐志慧收取,且法院查明运达公司没有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过资质信息备案手续,徐志慧与运达公司存在挂靠关系,

2、2011年5月24日,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建设繁荣家园小区,将29#、30#、37#、38#楼,总面积约21000㎡,工程发包给运达公司,并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运达公司以1550元/㎡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张立民和朴真爱,并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由张立民和朴真爱作为承包负责人进行施工 ,运达公司按照工程总价款3255万的1.5%收取管理费,获得非法利益49万元,并未按总造价3255万元交纳税金。应偷税200万元左右。

3、2013年6月,运达公司授权于明涛代表其办理吉林市秀水大桥附属工程的投标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2013年10月28日,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运达公司签订《秀水大桥路基土石方及排水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14年9月3日,于明涛与吉林市双祥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路基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不详,获得非法利益不详(需要公安部门调查),工程款的结算过程是,由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汇给运达公司,运达公司汇给于明涛银行卡内,于明涛再向双祥公司支付。于明涛挂靠运达公司,借用运达公司建设资质承包建设工程。

4、2014年初,通辽市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科左中旗保康镇“吉地华府小区”总建筑面积87000㎡,工程总造价为16500万元,国君开发公司将工程包给运达公司承建,并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运达公司又以1900元/㎡的价格转包给徐凤琴,(徐凤琴借用运达公司的建筑资质属挂靠行为),由徐凤琴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吉地华府小区”6栋楼进行施工。运达公司按照工程总价款16500万元收取徐凤琴1.5%的管理费,获得非法利益约250万元,并未按总造价 16550万元交纳税金。应偷税1000万元左右。

综上:

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刻吉林省住建厅公章,制造假的建筑资质证书,私刻住建厅行业部门公章,制造假的建造师和项目理等资格证书,承揽建筑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拖欠农民工工资、偷税漏税等现象十分严重,上访现事件频发、诉讼官司不断,同时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属于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己构成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偷税漏税等罪名,恳请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此致

长春市公安局

举报人:赵金行

2018年1月2日

附法院判决书9份,详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书。

详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

详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字地1505号民事判决书、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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