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日前,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斗及全体员工向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实名控告信,强烈控告原朝阳区法院法官、现长春市中级法院法官张芳,利用虚假诉讼手段,渎职、滥用职权,违法调解,侵占公司合法财产1000多万元。该控告信称这名法官的办案神速:同一天立案,同一天缴费、同一天制作调解笔录、同一天制作调解书、同一天送达!
事情经过
1997年4月,长春东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为吉林省恒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和集团)装修白天鹅大酒店,到1999年恒和集团未能偿还中联公司装修款及3年的经济损失。中联公司、恒和集团、吉林省国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迅公司)三方协商签订了房屋抵债协议书。恒和集团把其下属的国迅公司位于大兴路20号的一座三层746平方米楼房(以下简称争议房屋)以600万元抵债给中联公司。此房当时在银行抵押贷款,协议约定待还清贷款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恒和集团、国迅公司将争议房屋交付给中联公司所有,自1999年1月至2014年9月6日中联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共14年之久。
中联公司一方认为张芳办案违法
赵斗和其员工们认为:第一份房屋转让合同于2007年6月30日签订,是李地的母亲孟繁甲与其李地舅舅孟繁一利用中联公司为孟繁甲办事方便提供的空白信件制作的假协议书。该协议的内容和格式很明显就能看出是假的,原因是:
1、坐落在大兴路20号的一座三层746平方米楼房,房屋转让价格仅为190万元。该争议房屋1999年恒和集团、国迅公司抵账给中联公司是600万元,到2007年八之久该房价猛涨,可达上千万元,不可能还降价吗?这一点可以说明房屋转让不对价,显失公平。还可以说明李地与国迅公司恶意串通,合谋欺诈,损害中联公司合法权益。
2、付款方式的约定,该协议签订:在签订协议时给付90万元(给付凭证在哪?是现金还是转账?没有证据),不再另行出具收据,以此协议为凭。剩余100万元以房租的形式给付,但租房协议在哪?显然都是编造。
房屋自签订协议时交给中联公司使用两年,每年租金为50万元。哪有房价这么高的?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真实的。
3、该协议最后落款签字、盖章处,签字格式混乱,不合常理,明显是在作假。
4、协议约定给付房款90万元,根本没有履行。毕征富证实:孟繁甲拿出王吉和100万元的收条,但该证据没有提供给法庭,视为该事实不存在。以上足以证明此协议是伪造。
第二份房屋转让合同于2008年9月30日签订:争议房屋又以 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地。
2008年10月30日,李地以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吉林省国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讯公司),要求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后李地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该案的主审法官为朝阳区法院张芳,而有知情人说张芳是长春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德友带病提拔的党员干部。
过了3天之后,即2008年11月3日,张芳即下达了(2008) 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一、程序方面多处违法:
1、时间上违法:2008年10月30日(周四)写的诉状,2008年10月31日(周五)、2008年11月1日一2日(为周六和周日),2008年11月3日(周一)上班时当天立案、当天交了50元起诉费、当天送达开庭传票、当天开庭、当天调解、当天下达调解书、当天送达调解书。任何法院的办案效率均比不上朝阳法院张芳办案之神速。该案违法了人民法院立案排期制度。
2、当事人诉争90万元的诉讼标的收费50元,明显违法。
3、办案人张芳明知当事人李地母亲孟繁甲(南关区法院法官)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无权代理案件,孟凡甲没有代理权限,不应该参加诉讼的孟繁甲违法参加诉讼,至今(2008) 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卷宗中没有李地授权给孟繁甲出庭诉讼的委托书。
4、被告代理人毕征富授权范围不明,国迅公司并未授权毕征富调解权限,办案法官张芳不审查代理人代理权限,明显渎职,毕征富所谓的“特别授权”权限不明。
5、李地作为原告当事人没出庭,其母亲孟繁甲(法官身份)不充许出庭,也没有代理手续。孟凡甲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公务员的自律规定。
6、被告代理人毕征富代理该案件的时候是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在职检察官,检察官在职期间违法代理案件,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公务员的自律规定。
7、张芳明知原被告代理人均为法官和检察官身份,作代理人是违法的,为了侵占第三人财产,但也制作了假调解书。
8、张芳与原被告合谋虚假诉讼侵害案外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近千万元,属渎职犯罪。
二、实体方面违法
1、李地据以起诉国迅公司的房屋转让合同,并非李地本人签字,有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证实,李地签字是伪造的。
2、诉争房屋是国迅公司以600万元抵账给中联公司的,现在90万元出卖与事实不符,明显不符合常理,张芳明知却不予审查。
3、该房屋转让价款根本没有交付,毕征富证实说收到20万元现金,现金交给谁了?另外,用孟凡甲名下的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处,面积大约是140-150平方米的一套住宅抵70万元,孟繁甲给办的更名,更名到潘淑珍或者孙红梅(潘淑珍女儿)名下了。但经过法院(另案)调查核实,潘淑珍和孙红梅名下根本没有该房屋的记录,所以可以认定李地对于购买争议房屋是与国迅公司毕征富与孟凡甲和张芳法官恶意串通,与人合谋、虚假诉讼侵占财产实施诈骗。
中联公司负责人经咨询多位律师和法律界专家,专家们认为:张芳违法下发的(2008)朝民初字第2681号调解书存在以上诸多违法之处。该调解书是张芳法官滥用职权与当事人合谋,审理虚假诉讼案, 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近千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渎职罪。
三、中联公司多次到朝阳区法院立案,要求撤销(2008)朝民初字第2681号调解书,至今已经3年之久,但法院始终不给立案。中联公司负责人说:将继续维权、控告、上访,直至法院给立案再审、还我财产,将张芳绳之以法方能解心头之恨。对此案,记者将继续关注。(记者洪水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