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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人大代表被指“老赖” 法院终审判决岂能成空文?
发布时间:2018/1/23 5:12:48   作者:蔡N?yWS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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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网络)

本报记者 朱宏伟报道

近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接到实名举报,称无锡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江阴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党支部书记梁林宝,因欠债不还,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4日,经太仓市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梁林宝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该举报人还称,太仓市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9月26日向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发函通报,他也于2017年9月25日分别向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和月城镇人大寄送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太仓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以及要求罢免梁林宝人大代表资格的申请书。然而时至今日已近四个月之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梁林宝依然未被罢免人大代表资格。

对此,日前记者前往江苏进行了调查采访。

人大代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1月11日,记者找到举报人潘忠伟,并对他进行了采访。潘忠伟告诉记者,几年前因看好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发展前景,且该公司有力争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目标,这激起了他的投资意向。2011年11月20日,他与长兴公司签订《关于潘忠伟对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他出资1500万元占32.002%向长兴公司增资。同日,他又与长兴公司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梁林宝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梁林宝2012年起实际净利润低于所有者权益金额15%时,潘忠伟有权要求梁林宝补足或者无偿给他公司3%的股份作为补偿。两份协议均约定,发生纠纷后,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解决。协议签订后,他依约将1500万元汇入长兴公司,但长兴公司及梁林宝直到2015年11月12日被诉至法院,也从未支付一分钱的分红款。

潘忠伟同时称,2016年5月11日,经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内容如下:一、梁林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潘忠伟股权回购款2287.5万元;二、潘忠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名下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32%的股权协助梁林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潘忠伟要求梁林宝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潘忠伟要求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他和梁林宝均不服一审判决,都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10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查看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苏0585执1960号”得知,由于被执行人梁林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2017年7月14日,法院已将梁林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梁林宝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迟迟未启动人大代表罢免程序

那么,对于一个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大代表,无锡市人大、江阴市人大、月城镇人大是否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的通报及举报人申请?收到后又做了哪些调查核实工作?是否启动了罢免程序?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有继续担任人大代表的资格?为此,记者首先来到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核实情况。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荣主任和信访处季处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说明来意后,荣主任表示收到过太仓市人民法院的通报。对于其他问题荣主任解释说,由于梁林宝是由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无锡市人大代表,罢免梁林宝的人大代表资格按照程序应该由江阴市人大来进行,无锡市人大只能督促江阴市人大尽快启动罢免程序。同时,荣主任也坦言,作为人大代表,应该带头遵法守法,梁林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确实有悖于一个人大代表的称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要对下属各级党委、政府、团体、人大推选人大代表的程序做深入督促检查,并将梁林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事通报地方党委。信访处季处长表示,当前正值春节之前,各方面工作比较忙,希望就此事给予一定的时间调查核实。

江阴市月城镇党委书记顾志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梁林宝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事知情,苏州市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也仔细看过,也看到过市人大转到镇人大的太仓市人民法院的通报。因为梁林宝是无锡市人大代表,按照程序应该由江阴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他的代表资格,镇党委没有权力罢免掉他的代表资格。

顾书记还告诉记者,就梁林宝欠债不还、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事,1月12日上午江阴市人大按照无锡市人大的要求,已经到月城镇进行了调查核实,他们会有处置结果。另据他所知,虽然二审结束了,但梁林宝已经向江苏省高院进行了申诉,现在还在申诉期间,省高院还在审查这个案卷。

对此,反映人潘忠伟表示,梁林宝向江苏省高院的申诉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有效期,申诉期间高院并未做出要求重审或暂缓执行的决定。

“人大代表”何时不再成“老赖”挡箭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申诉期间并不影响终审案件的执行。

对于记者提出的梁林宝既是无锡市人大代表又是该镇沿山村党支部书记,更应该宣传法律,带头遵纪守法并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应该戴着人大代表的光环,逃避法律的制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人大代表和党的形象。对此,顾书记表示,梁林宝是沿山村的一个老书记,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可以说沿山村能有今天,梁林宝功不可没。对于梁林宝是否适合继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问题,镇党委会会进行评估。

1月16日,记者致电无锡市人大信访处季处长。季处长表示,由于现在正在开两会,工作太忙,对于记者采访提纲中提及问题的情况说明还没写好,具体什么时间能回复还定不了,不过正在走调查程序。

2016年9月25日,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相关任职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同理,对于任职期间的人大代表如果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应该由人大常委会依据法院通报,劝其主动辞职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八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对失信代表进行罢免。

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应该得到严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明中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然而,令执行法院和潘忠伟感到棘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就是说,在梁林宝没有被罢免人大代表之前,法院不能对他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举报人表示,梁林宝的人大代表资格何时被终止,不仅关乎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乎到人大代表的光辉形象,更关乎到法律的神圣和尊严。

原载:《中国产经新闻》报 2018年1月19日第7版

原文链接:http://dzb.cien.com.cn/zgcjxw/20180119/html/page_06_content_0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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