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有强制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提交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西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为何被院长启动“院长发现”程序,予以撤销?该民事调解书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亦或是另有隐情?
西平县相关领导批示,将该宗土地直接过户到广缘公司
张朝阳称,自己参与“广缘商业中心”项目开发被套惹官司
案件当事人张朝阳,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家住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公路段家属院,他向记者进述了自己被蛊惑参与“广缘商业中心”项目开发投入巨资被套惹官司的遭遇。
据张朝阳介绍:2013年7月,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缘公司”)、裴某和王某从漯河惠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惠宾公司”)通过“转让”方式,购买了位于西平县工商局原址的一宗土地进行商业开发,项目取名“广缘商业中心”。
由于资金关系,上述三当事人找到他,让其投资共同参与开发“广缘商业中心”。期间,张朝阳投入大量资金、人力。
2015年10月,张朝阳退出,不再参与该项目开发。经各方认真结算,截止2015年10月21日,广缘公司、裴某和王某尚欠张朝阳款项920万元。当天,三当事人为张朝阳出具欠条一份。广缘公司承诺:“在2015年12月21日之前付清,不能逾期,如逾期可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并每月支付百分之三的利息,直至付清本息为止。”
张朝阳称:“广缘公司、裴某和王某并没有按承诺支付欠款。经多次催要,三当事人扔拒绝支付”。
2016年7月25日,张朝阳将广缘公司、裴某和王某起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同时对三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2016年8月15日,“经西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作出(2016)豫172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三被告广缘公司、裴某和王某欠张朝阳借款本金920万元及利息共计1210万元,定于2016年9月1日前偿还310万元,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900万元;二、除了支付上述本金和利息外,三被告从2016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利息36万元,直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止。”
但三被告再次失信,并没有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随后,张朝阳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决定对三被告进行强制执行。
在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期间,三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在执行法官面前与张朝阳签订了《执行协议》,再次确认了调解书的效力。此外,双方又于2017年元月11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三被告又为张朝阳出具了《情况说明》、《承诺保证书》等,与《执行协议》相互印证,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三被告对调解书的内容及法律效力是认可的。
有了西平县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三被告出具的各种保证、承诺,张朝阳认为,自己会按时拿回血汗钱的。但张朝阳错了,甚至有点始料不及,他称自己如何都想不到自己会成为另外一起腐败案的牺牲品。
判决书第一页,黑线标注的内容显示:2017年5月24日,案件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但再审裁定书却提前在5月15日作出。
再审裁定比再审申请提前9天作出,西平县人民法院被指滥用司法权、枉法裁判,非法撤销生效民事调解书。
就在张朝阳等待三被告能履行义务和承诺时,案件却突然来了个急转弯:西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被撤销了。
2017年5月15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2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豫172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有错误,裁定本院再审。”
2017年11月20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2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该调解书。
张朝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生效调解书只有在违反自愿原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才能被撤销。原审中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三被告受胁迫的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调解书,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西平县法院立案庭庭长谢莲香和审监庭郭智勇涉嫌滥用职权,是典型的枉法裁判。理由如下:
一、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调解书生效后,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三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与张朝阳在执行法官面前签订了《执行协议》,再次确认了调解书的效力。此外,双方于2017年元月1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三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承诺保证书》等,与《执行协议》相互印证,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三被告对调解书的内容及法律效力是认可的。
二、三被告辩称调解协议均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谁胁迫的?手段?时间和地点?人证和物证?等等,西平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作出说明。另外,倘若三被告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受到胁迫的话,其完全可以选择报警或者拒绝签收调解书,或者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等等。
三,案件当事人还没有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裁定却提前9天已作出。2017年11月20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2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三被告是2017年5月24日向西平县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但是,西平县人民法院却于2017年5月15日就作出了(2017)豫172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比三被告提出的再审申请提前了9天,简直是荒唐至极。
张朝阳不解,如此普通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明确的债权债务案件,为何却让西平县法院立案庭庭长谢莲香和审监庭郭智勇不惜以身试法、滥用职权,进行枉法裁判?原来却另有隐情。
西平县工商局和漯河市工商局出具的虚假证明。
西平法院枉法裁判是为了封堵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口?或欲掩盖官员涉嫌渎职犯罪?
张朝阳表示,就在其积极准备上诉期间,有知情人劝其放弃上诉,不要再折腾了。原因是有县委领导参与,给西平县人民法院施压,干预此案。
张朝阳称,他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信息显示,调解书之所以被撤销,西平县法院立案庭庭长谢莲香和审监庭郭智勇不惜以身试法、滥用职权、进行枉法裁判,应该和广缘公司、裴某和王某开发的“广缘商业中心”项目所占土地违规过户、偷逃契税有极大的关联。他向记者讲述了该宗土地违规过户、偷逃契税的详细过程:
广缘公司、裴某和王某开发的“广缘商业中心”项目所占土地,是他们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转让,以5063万元的价格从漯河惠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宾公司”)“购买”的。
2013年4月7日,惠宾公司通过“招拍挂”竞得位于西平县城经贸路以南、龙泉大道以北、城河路以东,原工商局、农行、邮政局等单位等单位的共31.92亩(土地编号:XP--2012--35)一宗商服用地的使用权进行商业开发。
惠宾公司在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后,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开发,于2015年8月31日,又转让给了广缘公司。为了规避契税,两家公司通过西平县工商局、漯河市工商局违规出具“两家公司均为彭素芹个人独资”的虚假证明,在西平县政府原主要领导的批示下,和西平县国土局相关官员的违规“运作”下,没有缴纳分文契税,直接将该宗土地过户到广缘公司,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当时西平县土地市场政策,西平县政府又将惠宾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约90%的,又以“拆迁补偿”的名义,返还给惠宾公司。而实际开发该宗土地的广缘公司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三被告广缘公司、裴某和王某以“惠宾公司偷逃契税,政府官员存在渎职”为由,曾多次向当地纪委、检察院等部门举报相要挟,意在给西平县相关领导和西平县人民法院施压,以达到他们与张朝阳一案中胜诉的目的。
“西平县相关领导担心自己的渎职行为败露,便按照三被告的非份要求,以领导的名义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施压,终于迫施西平县人民法院将调解书撤销。自己则成为他们非法交易的牺牲品。他们的非法交易,目前在西平县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张朝阳无奈的表示。
调解书被撤销,与土地非法交易、偷逃契税是否有关联?西平县暂未回应。
针对张朝阳所反映的情况,2018年1月16日,西平县人民法院相关法官解释称,对该案有印象,具体情况由郭智勇负责审理,判决结果是经过合议庭合议和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的。他表示,会向院长汇报后及时反馈情况。
1月17日,记者又通过电话分别联系了西平县委书记聂晓光和西平县人民法院院长高健,就张朝阳反映的问题能否给与回应?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西平县方面的没有任何回复。
张朝阳告诉记者,关于西平县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其已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1月17日上午,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已开庭审理。关于西平县人民法院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和西平县和国土局官员涉嫌渎职和惠宾公司非法交易、偷逃契税的行为,已向上级纪委反映,目前正在等待查处结果。
有关此事进展,我们将持续予以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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