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河南平顶山宝丰县法院张冬梅涉嫌枉法判决,竟然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执法犯法,为所欲为,在张元录没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无视法律尊严,肆意践踏法律,依仗职权,强行审判,枉法判决,导致受害者张元录蒙冤申诉十余载!
张元录蒙冤十余载一案经数家媒体曝光以后,张元录数次奔波于县法院,县人大和平顶山中院。平顶山中院信访局领导看完材料后,当即给宝丰县法院纪检书记王国杰打电话,要求法院受理此案。宝丰县法院信访局何洪志则以忙为借口进行推脱。
法院院长杨洪卫仍是让副院长赵占增劝张元录要钱,又让副院长叶鹏劝张元录要钱,2018年1月22日和23日赵占增两次谈话中提到“给钱应是没任何问题,甭有顾虑。”至于咋写语言名词让张元录安排,并表示此事他有责任,杨院长也有责任,不会有后遗症……可以在原来七万的基础上增加,杨院长为此找过管教育的副县长。张元录明确表示给钱没法律依据,受理申诉合理合法法院却不受理,给钱没法律依据,法院却要给钱,到底有啥法律依据? 赵占增无言以对。
本网讯(法制新闻记者刘瑞浩 刘平凡 李向阳 特派记者王宝 通讯员张丽莉 姜红霞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法院原审判长张冬梅、审判员杨松枝、樊建勋等多名其他政法人员,法律水平低下,目无法纪,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肆意践踏法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为所欲为,伪造“证据”,在没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一意孤行,主观臆断,非法剥夺张元录的一切权利,依仗职权,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于2003年1月24日枉法判决,非法下达“(2003)宝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导致受害者张元录被开除党籍且蒙冤15年之久,给受害者带来了深重灾难,使其家人背井离乡、精神失常、病灾缠身,从而给家庭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及名誉伤害和名义损失。据此,原审判长张冬梅等多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等法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渎职犯罪、枉法判决罪、玩忽职守罪等违法犯罪,相关领导犯有包庇罪,不但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形象,而且也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一、无任何证据证明张元录有罪
1997年10至11月,身为平顶山市宝丰县赵庄乡二中中学校长的张元录,因学校经费困难,为学校垫款支付了1997年度课本款1352.4元。同时,张元录还订了1998年度的报刊781.5元,为学生订报刊6632. 5(有订单为据),共计7414元。当时,学校无资金能力向邮局支付这笔报刊费,无奈之下,责任心很强的张元录,便自筹款项,向老乡们借了9000元(有证人),还清了所欠的报刊书籍款项。
1998年春,因为之前向老乡们借了那9000元钱,老乡们纷纷向张元录讨要借债。为了还欠款,张元录便以学校名义向当地信用社贷款,却遭拒绝。无奈,张元录便以个人名义两次贷了9000元归还了老乡们借债(有证人),并同时给学校打了200多元的欠条。1998年秋天,他又用收学生的款项归还了信用社的贷款9819元(含利息)。
至此,张元录没有从学校会计岳善国处领过书刊款记录,而会计岳善国在1997年记的《收支帐》就是证明张元录无贪污记录的最好证据。因为除了9819元书刊款之外,再没有任何归还上述7414元的记载。因此,张元录贷款是用于归还1997年所订阅的书刊的借款,并非张元录擅自“公款私用”、非假公济私。
(图为欲哭无泪的受害者张元录近照)
二、政法人员体罚虐待变相刑讯逼供取证
2002年春,张元录因被举报贪污受到宝丰县检察院的审查,检方经过一番调查,认定张元录有贪污学校公款的犯罪嫌疑,随即将张元录受审关押。
同年5月30日,办案人收到张元录提供的学校总务写的《书款书本平衡表》、教育办报刊款暂收条、学校总务的《收支情况》、订报刊单据等复印件。可是,办案人错误的一定要张元录交出订报刊的原始单据。于是,张元录把订报刊的原始单据给了办案人,并在张元录的要求下,办案人给张元录出具了提取订报刊原始单据的提取笔录(有证据)。
10月份第二遍查这笔账时,张元录一时间找不到这个原始单据提取笔录了,为此办案人不承认有原始单据和为学校订书刊之事,也不认可其他证据,并以张元禄没交订报刊原始单据、诬陷检察官为由进行恐吓,要挟张元录“认罪”,对张元录要求道:“承认你贷款是用于个人,这样可以判缓刑,如果你不承认的话就以诬陷检察官罪判你徒刑”。
就在无有罪证据的情况下,政法人员采取“念供”、“指供”、“诱供”、“骗供”、“诈供”、“蒙供”、“哄供”、“逼供”、“唬供”、“ 套供”等多种恐吓、威胁手段取证,并用轮翻审讯、数天不让吃饭、不让睡觉等卑劣的手段对张元录体罚虐待,用残酷而惨不忍睹的办法威逼,变相刑讯逼供获取口供,逼迫其承认贪污。导致张元录被折磨的死去活来,说胡话,失忆,问啥说啥。由于张元录经不住体罚虐待,造成“屈打成招”,这严重违反《刑法》等法律规定。
三、政法人员制造伪证偷梁换柱瞒天过海
法官为了制造冤假错案,隐匿张元录提供的无罪证据。据该法院内部人告知:为了判张元录有罪,避免责任追究,把隐瞒《卷宗》中证人证明张元录证据,在《起诉状》上伪造成张元录有罪的证据,目的就是让张元录受到刑事的追究,而无罪的证据和证人不予采纳。
四、法官不允许请律师,不许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前,张元录申请找律师出庭辩护,但法官张冬梅不准。1月23日,法庭上没有出庭证人,也更没有出示张元录原始无罪的证据,而《卷宗》中不但没有对张元录起初提取无罪的原始证据,而且不许张元录申辩,只把变相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笔录作为“有罪证据”,以此剥夺了张元录的一切权利。就这样,法庭一沒有证人、二没有律师、三没有原始证明无罪的证据以及在没有质证、证实、法庭调查的情况下,张冬梅等人胆大妄为,竟然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仅仅依照变相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笔录作为“有罪证据”,强行对张元录作出了“有罪”判决。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重证据轻口供。”然而,张冬梅等人滥用职权,视法律于不顾,肆意践踏法律,玩忽职守,枉法判决。
据调查,所有政法办案人员早已密谋策划,为了“立功”显示“政绩”,就是错案也要“弄假成真”。于是,当会计岳善国要求出庭证实张元录无罪时,却遭到了审判长张冬梅的无理拒绝。法庭不出示证据的目的就是怕露马脚,他们让张元录受屈蒙冤,让张元录成为牺牲品,从而办案人员好向上级请功显示“政绩”。
五、政法人员非法骗取和扣押无罪证据后将其隐匿
(图为办案人员从张元录处提取原始订报刋单据的笔录)
据调查,2002年政法人员向张元录骗走了书刊账目和9819元的单据以及能证明张元录为学校贷款的无罪票据。然而,法官却没有在质证和认证中出示,竟然隐匿销毁了证明张元录无罪的关键证据。当张元录说已提取时,法官却否认有上述证据,有预谋地故意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严重违反了《刑法》第399条、《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15条、第42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等法律规定。
六、法院没有任何证据却秘密判决张元录有罪
据调查,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其有罪的情况下,宝丰县法院原审判长张冬梅、审判员杨松枝、樊建勋等法官却秘密下达了矛盾重重、令人惊叹的《刑事判决书》,没有履行法律程序,就对张元录悄悄判处徒刑一年,严重践踏了法律。
据张元录反映称:在受审过程中张元录曾气愤的对办安人员说:“我没有贪污,你们这样逼我就不怕办错案吗?”办案人员说:“就允许有错案……办错了案子有领导负责!”
七、法官秘密判决后故意让张元录无法上诉
据调查,2003年1月24日,审判长张冬梅等人秘密对张元录枉法判决后,竟然于2003年2月18日才偷偷送达了没人接收的“(2003)宝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当张元录从窗台拿起被砖压着的判决书后,已发现超过上诉期限近一个月了。这是法官故意让张元录无法上诉导致失效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八、档案室卷宗目录上的名字竟然不是张元录而是他人
令人啼笑皆非是:审判长张冬梅等人秘密对张元录枉法判决的依据仅仅是当事人被强迫的“供词”,并没有任何能证明其有罪的有效证据。然而离奇的是张元录申诉时却被告知该《卷宗》目录上“(2003)宝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上的当事人姓名竟然不是张元录,而是另一个犯罪分子的名字。这说明张元录所遭遇的是冤假错案!
九、案卷竟然神秘丟失 疑被法官毁灭罪证
就在张元录申诉过程中,离奇的是张元录却被告知该卷宗已查无下落,案卷竟然神秘丟失,法官有毁灭罪证的重大嫌疑。为什么案卷丟失了呢?因为审判长张冬梅等人深知制造冤假错案的严重后果。一旦张元录案真相败露,让上级查无罪证……
十、法官多次忏悔给予赔偿,但不愿再审改判
为了洗冤,10多年来,张元录含泪踏上了艰难的申诉之路。就在张元录申诉过程中,先后去了市、省、中央信访局、人大、最高法院、检察院、政法委等多个党政机关反映问题。10多年来,他耗费了大量资金。每一次上访,上级这些部门都下达指示责令处理张元录的冤假错案。该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审判长张冬梅等人,便惊慌失措,多次向张元录赔礼道歉,并哀求张元录高抬贵手,并忏悔判错了案,愿意给予几万元的经济赔偿,但不愿再审改判,因为害怕丢丑、害怕双开、害怕坐牢……(有证据)。可是,都被张元录拒绝了!为了洗冤,为了平反昭雪,张元录决心告到底,让害群之马绳之以法。
十一、上级多次责令再审改判,法院却顶着不办
据调查,市、省、中央多个党政机关几十次指示、责令处理张元录的冤假错案,然而,宝丰县法院却顶着不办,拖着不管,导致很多冤假错案的信访户上访不断,叫苦连天。一位法官说:“案子判错了,有领导顶着呢,先处理当头的!”请问:法官张冬梅为何长期逍遥法外?如果法院领导继续不作为,那领导就涉嫌渎职犯罪和包庇罪,后果不堪设想!
(图为法官张冬梅对张元录作出的枉法判决)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信访条例》也有相同规定。那么,张元录的冤假错案究竟何时解决?引起后果谁来承担责任?
十二、法官违法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宝丰县法院原审判长张冬梅、审判员杨松枝、樊建勋等政法人员,依仗职权,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在未有罪证据的情况下,贸然下达“(2003)宝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造成其家人背井离乡、精神失常,给受害者导致了严重恶果。
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审判长张冬梅等人上述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害者张元录有如下要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03)宝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并进行重审;
【2】、请求依法赔偿张元录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误工损失费等;
【3】、请求依法恢复张元录党籍、公开恢复名誉等;
【4】、请求在5日内给予处理张元录问题的解决方案和答复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指出,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这起冤假错案,法官张冬梅为何长期逍遥法外?究竟是谁充当“保护伞”?当地法院为何不敢正视事实,迟迟不予受理?其背后到底有什么交易?这起冤假错案,何时纠正?何时还法律一个尊严?!关于本案的进展情况,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