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在内蒙古额尔古纳市,5年前发生一桩离奇的怪事: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已被过户到他人名下!虽然管理部门已经出具正式文件证实此事,并称要尽快解决,但是至今仍未能解决。
百姓的哭诉
我叫张加芬,住额尔古纳市建设路西三通街295号。
2001年,我去山东省工作,至少每年回来一次。我家在拉镇二居有一土坯房,《房产证》由我委托内弟张光海保管。2013年末,我内弟张光海发现《房产证》已丢失。于是,我委托别人到房产局查看,发现我(张加芬)的房产已变更到李春田夫妇的名下。
额尔古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仅凭李春田提供的一张伪造的《买卖合同》和无法联系上张加芬的《介绍信》,就进行了变更登记。而且,介绍信是“新华社区”书记徐凤玲开出的。而我的房产,是归“兴达社区”管辖。
我去额尔古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找工作人员过问原因。他们对我说:“只要有《合同》和《介绍信》,我们就给变更名字,就是合法的”。
记者的调查
根据张加芬实名举报材料,记者本着“用事实说话”的原则,深入实地“实事求是”地调查取证。所取得的材料《介绍信》、《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申请审核表》等5份主要审理程序和手续,没有一份是正规、正常由工作程序办理的。除了伪造的,就缺项,都是不正规、不正常办理的非法手续。
事实证明,张加芬实名举报材料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前5份材料,只要有一点责任心,一看便明白,所有的内容不是空缺,就是他人给添写,根本没有张加芬本人亲自签写的姓名和添写的文字内容,都是不正规、不正常,造假而成的非法手续。
法律的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律师的点评
通过《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登记申请审核表》、《询问笔录》等5个“有效文件”中看,所有的内容不是空缺,就是他人给添写。根本没有张加芬本人亲自签写的姓名和添写的文字内容,都是不正规、不正常,造假而成的非法手续。
是大意?是故意?还是恶意?该单位的领导,有责任进行认真调查,并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对号入坐,依法严肃处理。
一张《介绍信》就能充分说明:在属地管理问题上,按照这个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法,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内,只要本人不在家,任何人都可以用“联系不上”为理由,去非法拿走他人的财物,归已有。
这分明是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目无国法,胆大妄为。
再看2014年2月18日,《额尔古纳市房产管理局文件》额房字[201411号,关于对张加芬问题的答复:
张加芬:
因申请人李春田提供的材料虚假,张加芬座落在拉镇二居产权证号为02909的房屋,没有卖给李春田,却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产权证号:12602132016)。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决定撒销李春田的房产证(产权证号:12602132016),现已进入工作程序。
这是一份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营私舞弊、推责护短、蒙骗百姓的答复。无论是大意,是故意,还是恶意,只要用良心去认真对照《房屋登记办法》就会十分清楚,额尔古纳市房产管
理局永远有推卸不掉的责任。(记者有彭 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