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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莲法院在媒体监督下依然敢枉法裁判?
发布时间:2018/5/10 10:52:58   作者:蔡N?yWS   点击:

本站讯“真没想到,我和丈夫 (已故)亲手建造的房子,土地证都有,竟然被法院枉法判给了我公公(丈夫的父亲)安汝敬。法院还讲法不?!他们简直是太欺负人了!”

日前,记者接到山东五莲洪凝街道大尧居委会居民孙丙叶给媒体的信函,反映其与丈夫安丰明生前建的房子被五莲县法院高泽法庭确认为其公公安汝敬所有的遭遇。探求真相过程中,相关知情者向记者反映了以下情况:

一、祸起萧墙 亲情泯灭

据了解,安汝敬现年90岁,原山东省人大代表(其中一届),大尧居退休书记,其妻冯x美已于2013年农历正月去世。其长女安x英和丈夫王x胜均系五莲县纺织公司退休职工;次女安x花和丈夫陈x森分别从五莲县人民医院医生和日照工业学校校长(处级)位置退休;三女安x香系农民,其丈夫张x星为农商行退休职工;四女安x兰和丈夫郑x志分别为五莲石油公司在职职工和榨油厂内退厂长;五女安x霞和丈夫孙x学分别是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和县检察院在职检察官;长子安x君和妻子何x梅分别为五莲县住建局职工和农民;次子安x明生前和现年55岁的孙丙叶夫妻一直务农。

据安x香介绍,安丰明自幼出嗣给本家大爷安汝金,与孙丙叶婚后一直赡养安汝金夫妻直至他们分别去世。由于安汝敬夫妻按照农村习俗给其长子安丰君建了房子,而未给安丰明建房,出于愧疚,加之安丰君夫妻是两个女孩,而安丰明夫妻则是两个男孩。于是召开由其五女二子参加的家庭会议,决定无偿提供老宅基地,让孙丙叶夫妻出资盖房先由他们老两口居住,留待孙丙叶的儿子结婚。1994年,孙丙叶夫妻在安汝敬提供的老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建房时,安丰明还根据老人的安排记了一本流水账,主要是为了将来以后还人情,后来听说村委还为帮工者报销了部分义务工。期间,安汝敬还为其长子安丰君要了四间房屋的新宅基地。后来,安丰君又将该宅基地转让给其连襟王x发。

由于其父母(安汝敬、冯志美夫妻)年老体衰需要人当面照顾,2010年农历3月,孙丙叶的丈夫安丰明因病去世后不久,安丰花即要求孙丙叶伺候好安汝敬夫妻,经安汝强出面说和,孙丙叶一直伺侯安汝敬夫妻,直至涉案房屋发生纠纷。

另据了解,孙丙叶夫妻建好房屋后,1996年10月20日,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为安丰明发放了“莲集建(1996)字第1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了孙丙叶夫妻所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

二、挖空心思 相煎何急

2012年6月,安汝敬、冯志美夫妻以孙丙叶侵害其房屋所有权为由,起诉于五莲法院洪凝法庭,诉讼期间冯志美去世。2015年8月和同年12月,五莲法院(洪凝法庭)和日照中级法院分别驳回了安汝敬的诉请和上诉。2016年7月,安汝敬以确认房屋权属、返还房屋为由,将孙丙叶起诉到五莲法院高泽法庭。

2016年9月28日,高泽法庭以五莲法院(2016)鲁1121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安汝敬的诉讼请求,但却认定涉案房屋是冯志美生前与安汝敬所建。无奈,孙丙叶提起上诉,日照中院以一审判决对孙丙叶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均未造成不利的影响为由,以该院(2016)鲁11民终1904号民事判决驳回孙丙叶的上诉。期间,《人民法治》杂志社曾根据孙丙叶的《情况反映》,对涉案事实进行过调查,基本认证了安丰香的上述说法:涉案房屋系安丰明生前与孙丙叶出资建设。孙丙叶也已在法定期间向日照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7年3月,安汝敬以其所有子女和孙丙叶的两个儿子为被告,向高泽法庭针对涉案房屋提起了析产诉讼,后又撤诉。2017年5月,安汝敬再次以析产纠纷为由向五莲法院洪凝法庭提起诉讼。2017年9月14日,洪凝法庭以五莲法院(2017)鲁112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判令:1、涉案房屋由安汝敬分得。2、安汝敬给付其子女每人13775元,给付孙丙叶的两个儿子每人6887.50元。2017年12月18日,五莲法院洪凝法庭又根据安汝敬的诉请,以该院(2017)鲁1121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判令孙丙叶于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腾出涉案房屋。

不可思议的是,五莲法院判决的依据却被日照中院认定为“未对孙丙叶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造成不利的影响”做出了五莲法院(2016)鲁1121民初2052号民事判和日照中院(2016)鲁11民终1904号民事判决。

2018年1月11日,日照中院正式受理了孙丙叶的再审申请,但却仍以“村委证明宅基地属安汝敬所有”,“农村宅基地房随地走”,“未对孙丙叶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造成不利的影响”为由,以该院(2018)11民申9号裁定书径行驳回了孙丙叶的再审申请。

期间,央视记者也曾根据孙丙叶的《情况反映》数次进行调查,也再次认证了“涉案房屋系孙丙叶夫妻出资建设”的事实。

三、罔顾事实 枉法裁判?

“之所以说高泽法庭枉法裁判,是因为高泽法庭抢夺管辖、先入为主、歪曲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孙丙叶的反映材料如是说。

第一,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为五莲县洪凝街道大尧居,且讼争房屋也位于五莲县洪凝街道大尧居,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未规定基层法院内部的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但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及安汝敬夫妻曾于2012年6月向法院洪凝法庭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本案显然不宜由高泽法庭受理并审理。

第二、高泽法庭受理本案并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高泽法庭依职权向案外人郑世光、郑成生、安丰花取证而制作的调查笔录,从调查笔录的形成时间看,是在高泽法庭受理案件之前。这显然有悖法院的中立地位,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明显具有先入为主之嫌。

第三、郑世光、郑成生根本就不知是谁出资建的房,仅仅是从宅基地原归安汝敬使用这一事实做出的推断;大尧居委会也是根据这一事实推断出具的证明。在记者的采访中,大尧居现任书记也证实了上述观点。而安丰花则是安汝敬的二女儿,与安汝敬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与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四、建造房屋时,安丰明的账本明确记载砖、水泥等建材系有孙丙叶的姐夫何某某(当时开窑厂)无偿提供。账本,属于原始记录。然而,高泽法庭却采信安丰花的“砖是我父亲(安汝敬)自己买的”等所谓“证言”。也就是说,法院先入为主制作利害关系人的所谓“调查笔录”的效力,推翻了作为原始证据的书证的效力。

第五、虽然建造房屋时没有批复,建成后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但已于房屋建成后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且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安汝敬并未取得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或登记。显然,两级法院在认定物权纠纷时,采用的是以村委证明推翻土地使用权证书效力的方式。

第六、现行法律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并不仅仅是指“房随地走”,还可以“地随房走”。从案件事实看,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原属安汝敬夫妻所有,但已经赠与了孙丙叶夫妻,且孙丙叶夫妻业已实际出资建房,故本案应适用“地随房走”原则。

第七,按照最高法院和山东省高级法院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未经行政许可建造且事后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权属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2017年3月,也就是安汝敬以析产为由起诉到高泽法庭开庭前几天,记者曾针对上述第一、五两个问题采访过高泽法庭现任郑庭长,郑庭长却以刚到任,不了解情况为由,顾左右而言他。开庭前一天,安汝敬撤诉。

同样的问题,记者采访洪凝法庭时吃了闭门羹。孙丙叶的反映材料转送五莲法院后,截止发稿前,记者没有接到该法院的回复。但孙丙叶却接到了五莲法院执行该院(2017)鲁1121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的通知书。

另外,很多知情者告诉记者:老头子(安汝敬)“被绑架”了,完全是任人摆布的木偶,打官司是他闺女和女婿的主意;他们有当官的,有当律师的,还有当检察官的。

据安丰香介绍,孙丙叶上诉案庭审时,她曾自愿出庭作证证实安丰明、孙丙叶夫妻出资建房的经过,但却被安汝敬及其他四女庭后提交的一份“联名证明”推翻。从二审判决书体现的内容看,该证明材料的主要内容为“三女儿安丰香因自己小时候没能上学之事始终怀恨父母,多年不尽赡养义务,反而伙同他人霸占老人房屋”。

关于该证明材料,记者曾以孙丙叶亲属名义就近咨询过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律师,该律师认为,该证明材料首先违反了“证人应当单独作证”的原则,即形式上就不合法。其次,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孤证。更重要的是,安汝敬本人是涉案当事人,而非证人;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又与安汝敬其他四女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说该证明材料是恶意串通的结果并不为过;其证明效力也就不言自明了。

关于孙丙叶信函中反映的问题,记者也同样以咨询案件如何处理的方式进行了采访。事后比对,该律师的观点与孙丙叶信函中的观点如出一辙。

“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随着采访的暂时告一段落,记者百感交集:孙丙叶、安汝敬的房产纠纷最终将如何解决?无论谁败谁胜,他们输掉的又是什么?敬请继续关注。(记者韶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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