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吉林省延吉市民郑女士遭遇开发商“耍赖”之后,经过长达近3年的诉讼,终于拿到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就在郑喜兰夫妇满怀希望等待执行时,一场“意外”让郑喜兰申请执行之路再次受阻……
达成产权调换协议
2012年11月6日,经延吉市房产管理征收办协调,延吉市民郑喜兰与延边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宁公司)经理冯双鱼签订延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将郑喜兰的产权房(位于延吉市参花街3号,面积为86.06平方米的门市)予以补偿,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用于和郑喜兰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延吉市参花街西侧大千城首层架空通道东南侧一层门市房,面积为82平方米。
2015年11月,大千城竣工并验收合格,由于长宁公司按照补充协议调换的1016门市房与原定不符,层高为3.6米,与其它门市房层高7.2米不一致,直接影响房屋原定面貌的价值,且调换房屋交付的时间也超过了约定的时限。
2015年11月17日,郑喜兰将长宁公司诉至延吉市法院,要求长宁公司将位于延吉市参花街西侧大千城首层架空通道东侧一层一号面积198.91平方米的门市房交付给郑喜兰作为补偿,并赔偿郑喜兰的经济损失35624元,并于当天向法院提出财产担保申请,要求冻结长宁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延吉市大千城首层架空通道东南侧一层一号门市房的产权手续。
延吉市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并分三次公开审理后下达了延吉市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长宁公司“将位于延吉市参花街西侧大千城首层架空通道东南侧一层1015号房屋套内面积改建为82平方米后交付给原告郑喜兰,所需改建费用由被告延边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赔偿郑喜兰损失38024元。
长宁公司不服,于2016年9月12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延边中院)提起上诉,延边中院法官在认真审理后下达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16)吉2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审法院“将位于延吉市参花街西侧大千城首层架空通道东南侧一层1015号房屋套内面积改建为82平方米后交付给原告郑喜兰”的判决,将赔偿损失38024元更改为“赔偿原告郑喜兰损失35624元”。
长宁公司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房内加隔墙需“变更设计”
在郑喜兰看来,只要在1015号房屋门市套内垒砌一道墙,把原有的面积一分为二,墙的一边给她留够82平方米,她和长宁公司的事情就可以画上句号了。
延吉法院却以案涉房屋分隔需“找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改建为82平方米后方能执行为由,不予执行。
对于法院提出的这一理由,郑喜兰认为是执行法官拿了长宁公司的好处才“鸡蛋里挑骨头”。
2017年9月27日,郑喜兰与延吉法院的南法官找到了延边州的一家建设鉴定机构,并向该机构提交了所在门市的建筑图纸,请求为大千城首层架空通道东南侧一层1015号房屋做出可以加砌隔离墙的鉴定报告。
恰在此时,郑喜兰得到消息,她申请保全的大千城首层架空通道东南侧一层一号门市房被长宁公司变更抵押贷款。法官称:长宁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法律“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该案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就在长宁公司申请再审过程中,延吉市法院回函给吉林省高院称:“我院将此案提交审委会讨论研究,一致认为本案不能继续执行,建议贵院依法审查再审。”
在长宁公司提出再审后,延吉法院为何要配合长宁公司建议吉林省高院再审?郑喜兰认为,这是副院长卢伟绪一手策划的。
副院长称手里有“鉴定报告”
2018年3月11日,郑喜兰找到了延吉市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卢伟绪。
卢副院长表示,要在门市内部加隔离墙属于改变原有设计规划,这需要有资质的建筑设计部门通过鉴定之后,将方案报给市规划局,由规划局批准,把原设计图纸更改过来才行。
卢副院长:“你要求把这套门市分隔开,并且还要求单独办理房照,这叫规划内部,所以要委托一家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让他们提出一个设计方案来,看符不符合规划规范,你按照这个程序做了吗?”
郑喜兰:“我当初找了,可你们说先刑事后民事我就放弃了。”
卢副院长“我们也委托了,没有一个建筑设计单位能够出具这样的报告。”
郑喜兰:“延边州就有这样的设计院,也出具了1015号房间可以加隔墙的说明。”
卢副院长:“必须是国内有资质的。”
郑喜兰提供的延边州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说明”
郑喜兰:“你一直要求我拿出能改变规划的报告,那么,你能拿出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的不可以增加隔离墙的鉴定报告吗?”
卢副院长坚称:“我当然能!”
郑喜兰:“拿出来吧?”
卢副院长:“你两天后来拿。”
就在郑喜兰去卢副院长那里去拿《鉴定报告》的时候,让她想不到的是,她先拿到的却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8)吉民裁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在该判项的执行过程中,曾就案涉房屋的改建问题委托省内两家具有鉴定资质的建筑设计部门进行变更设计,两家鉴定机构均表示不能作出鉴定结论并建议找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而原设计单位深圳市柏涛森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也已明确不能变更设计。上述判项的执行还涉及房屋的规划变更及产权登记问题,因此二审判决难以实际执行到位,影响郑喜兰权利的落实。”裁定: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1480号和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的6481号民事判决,发回延吉市法院重审。
可以看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依据延吉市法院的“回函”和两家机构的《鉴定报告》才作出的如此裁定。
一段“录音”否定两审判决
郑喜兰内心五味杂陈,她无法想象,真的会有鉴定机构会因为室内增加一道墙而出具“不能作出鉴定结论并建议找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这样不负责任的《报告》?
郑喜兰对记者说,她当时想哭,邻居家的房子中间砌一道墙就轻松分成两户,可到了她这咋变得这么复杂?在屋里垒一道墙又不是拆一道墙,能带来什么安全隐患?
郑喜兰告诉记者,她当时最想看到那份《鉴定报告》,她查遍整个卷宗,找到的仅是一份不足两页纸的“案件说明”。
记者从郑喜兰手中看到了这份“案件说明”,这实际是法院工作人员打给吉林省两家“研究设计院”和“设计研究院”的一段不到一分钟的通话录音:
问:“想在一个一楼的门市房做一个墙体,把原有的门市房分成两个门市房,能否委托你们给我们出具一个墙体的设计方案?”
答:“我们鉴定部门不能更改原有的设计图纸给你们出具设计方案!……你们去找此房屋原有设计院重新设计图纸,这样才合理。”
郑喜兰提供的卢副院长说的《鉴定报告》
这份录音加注为“案件说明”,郑喜兰说,吉林省高院的刘浩法官开庭时只身出庭,除了书记员再无其他法官陪审,独立审判的刘浩就是依据这份“说明”撤销了两审法院的判决,太草率了。
看到记者表情疑惑,郑喜兰称她找过延吉市法院的卢副院长,向卢副院长索要《鉴定报告》,卢副院长称他当时所说的“报告”就是这份“案件说明”。
记者根据“案件说明”上留有联系方式的“研究设计院”打电话求证:问“是否说过在门市内做一个墙体,需要原设计院重新设计图纸?”
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矢口否认:“扯淡,原设计单位要是黄了楼房还永远不动了?纯扯淡!”
2018年5月31日,记者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刘浩法官打电话,接电话的人称:“刘法官是长春市南关区的法官,一月份来省院挂职锻炼,现在已经回到南关区法院了。”
记者给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卢伟绪打电话,求证其是否有关于大千城首层架空通道东南侧一层一号门市房的《鉴定报告》,对方听说是记者,不等说完就挂断电话。
对于该案件的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记者丛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