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7月的东北平原,绿浪翻滚,水渠纵横,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望着无垠的绿浪,杨锡军、郭一波的心里就像打碎了五味瓶:因为使用了县农业局宣传并在培训班上推介的旱稻种子,导致他们的耕地大面积绝产,如今都一年了,还没有得到赔偿,他们不知道今后的生活如何进行下去……
与杨锡军、郭一波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20几位农民,其中的多数人已经给予了赔偿,而杨锡军和郭一波似乎是因为不会办事,才迟迟没有获得赔偿。2018年7月2日,记者到黑龙江省桦川县农业局暗访,该局局长孙立新的精彩表演,不能不令人感到震惊!
农户反应造成绝产的旱稻种子是农业局推广
杨锡军是桦川县鸿运水稻专业合作社的老板,合作社搞的旱稻种植位于梧桐河农场。据杨锡军、郭一波等村民的举报材料介绍:2017年3月份,桦川县农业局(农委)组织召开了种植结构调整培训会,有桦川各乡、村30多人参加。培训会由农业局局长孙立新主持,哈尔滨国威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专家彭国威给全县种植大户及农民做了种植技术讲解。对于此次培训会,桦川县电视台做了报道,之后还做了跟踪报道。通过桦川县农业局的宣传,旱稻种子得以大面积种植:杨锡军在梧桐河农场种植了2400亩,王大江种植45亩,郭一波种植33亩,齐长春种植70多亩,魏军在梧桐河农场种植3900亩,桦川县农业局下属单位横头山良种场10多户种植300亩,一起进行了旱稻的大面积种植,春播时间从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27日结束。
农户们说:由于相信了政府的宣传倡导,农户们才投入很多钱大力推广旱稻种子,并且是从国威公司桦川县总代理及技术推广人员张云丰(住址:桦川县创业乡)那里购买了早稻2号和3号种子,同时也与各种植户签订了种子回收种植协议。
后来,桦川县农业局还向种植户提供了4台旱稻播种机,在国威公司委托的技术人员张云丰的监督指导下开始了大面积种植。到了6月初,农户们发现:种子下地后,出现了不出苗或苗后参差不齐的问题,出苗的也长势不好并且陆续死亡,最终导致绝产,技术人员张云丰也束手无策。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针对桦川县出现的旱稻种子问题,于2018年2月8日专门做了答复:“截至目前,旱香1”、“旱香2”、“早香3”旱直播水稻品种未经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因种植旱稻种子出现大面积绝产后,农户们曾经要求农业局下属的农业监察大队进行技术鉴定,据介绍,监察大队也没去调查,但要求交巨额的鉴定费,农户们因交不起鉴定费,只能去找县农业局交涉,但是找了10几次,农业局就是推脱不管,让农户自己与国威公司商谈损失赔偿一事。经多次协商,只有魏军通过农业局的协调与国威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农业局调解证明与国威公司签订了赔偿损失160万的协议,其他农户至今没有赔偿的说法,农民数百万的损失无人问津。
桦川县农业局:我们从未推广旱稻种子
对于农户们上访反应的问题,桦川县农业局(农委)答复称:我局从未推广任何旱稻种子。”桦川县农业局文件(桦农信处字[2018]6号,签发人:孙立新)《关于对杨锡军信访事项的答复》中说:“我局从未召开关于旱稻种子1号、2号、3号推介会;也从未以其他方式推广任何旱稻种子。”
“2017年3月5日,我局面对部分农户高涨的旱稻种植热请,为了避免农户盲目大面积种植早稻带来的风险,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召开‘早稻试种培训会’。在会上,我局局长孙立新严格强调:‘杜绝大面积种植,旱田乡镇可以小面积试种,每户以2-3公顷为宜,每个乡镇不得超过10公顷。’‘在会上,我局根本没有推广旱稻1号、2号、3号种子。’‘为了确保试种安全,我局对参加旱稻试种培训会的人员作了限制性规定。参加人员为全县六个试种旱田乡镇的主管农业副乡镇长带队……你(指杨锡军)所在的创业乡系水田乡,不在试种范围之内,我局没有通知创业乡参加培训会。你杨锡军本人也不是试种培训对象。当天在人员报到上,我局设专人负责签到事宜,每个参会人员必须亲笔签到。经查,在当天的签到簿上,你没有签到。没有证据证明你当天参加了旱稻试种培训会。’
‘经我局核查,你于2017年4月25日,与绥化市世纪黑土优特水稻生产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一份《世纪黑土优特水稻合作社旱稻合作种植协议》(以下简称:种植协议),该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甲方将自主研发的旱稻2号1000斤、3号18800斤提供给乙方,这一约定充分说明,你对旱稻2号、3号种子是合作社自已研发的这事实,是明知的。你使用的旱稻种子是合作社按照《种植协议》约定提供给你的,合作社系履约行为。你与合作社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与桦川县农业局没有任何关联。’”
关于杨锡军在信访事项中提出的“160垧旱稻绝产原因”问题,农业局答复称:“你导致的旱稻绝产的主要原因是松花江涨水淹没所致,无法证明你旱稻绝产的主要原因是种子质量问题。”
关于“行政管辖权”问题,农业局答复:“经核查得知,你的旱稻种子购买地在绥化市北林区;你的种植地块在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关于‘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构管辖’的规定,你的种子购买地和种植地块均不在桦川县境内,不属桦川县农业局管辖范围,桦川县农业局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该局对杨锡军做出行政建议:1、对于你提出的种子质量问题,要求‘行政处罚’的信访事项,建议你去绥化市北林区农业行政部门投诉维权。2、对于你提出的要求‘赔偿’的信访事项,建议你去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对于郭一波等其他农户的答复基本上与给杨锡军的答复如出一辙。
那么,桦川县农业局真的“从未推广任何旱稻种子”吗?桦川县电视台2017年5月26 日上午9点多的一则新闻报道(标题《桦川县种植合作社结构巧调整旱稻成新宠》)称:“在今年初,县农业局组织的新产品宣传会上,刘文国了解到旱稻这个新品种,不但种植上省时省力,而且产量也不低于水稻,市场前景很好,他萌生了种植旱稻的打算。据星火白山水稻专业合作社社员魏军介绍,旱稻的优势照水稻非常明显。”而此前的一篇报道也称:是桦川县农业局组织的培训班。那么,宣传、培训不是为了推广旱稻新品种的话,又是为了什么呢?作为政府设立的主管种子、化肥、农药等涉农事项的主管部门,农业局真的没有责任吗?
那么出售旱稻种子的企业又是什么态度呢?
杨锡军是从绥化市北林区世纪黑土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购买的种子,该合作社在《世纪黑土种植合作社意见》中称:“绥化市北林区世纪黑上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杨锡军合作种植早稻,杨锡军主张早稻受灾,要求我社予以赔偿,我社在最初协商过程中已经向杨锡军明确我社没有过错,不予赔偿,考虑旱稻种植前景很好,和杨锡军被水淹确有损失的实际,我社曾有意适当补偿杨锡军。杨锡军不接受我社好意,先后采取多种方式给我社制造压力和影响,在桦川信访部门调解支出(应为:之初)我社仍有意补偿杨锡军,可是不能正视其受灾是自身原因和水灾的实际,坚持要求我社赔偿其收益损失,对此我社无法接受。为正视听,还事件真相,我社不再与杨锡军进行任何方式的调解,将通过法院解决纠纷。”
对于农业局和黑土合作社的答复,杨锡军称:纯粹是胡说八道。我的地根本就没有发生什么水灾,也没有被水淹过。而且黑土的说法自相矛盾:既然我的受灾是自身原因和水灾,黑土为什么还“有意补偿”呢?
农业局长证实选择性解决问题 记者证件被抢
为了核实农户们反应问题是否真实准确,2018年7月2日上午,记者跟随杨锡军们来到桦川县农业局,正好孙立新局长在办公室里。一提起旱稻种子问题,这位孙局长就挺激动。他再三强调:“你们不是告我了吗?就走法律程序吧!”农户们说:走法律程序太慢,等不起。你们农业局不是给魏军协调赔偿了160多万吗?为什么不给我们协调赔偿?孙局长则称:“你杨锡军的是要按照属地管理,不归我们管。”杨锡军则反驳说:“我和魏军都是在同一个地方签的合同,在同一个地方购买的种子,同一个种植区域,为什么他能协调解决赔偿问题,我的却不能?”孙局长有些激动:“你就不要管人家的事了!魏军的事和你没关系!”他还再三对杨锡军说:“你不是把我告了吗?我们现在是原告和被告关系,我们只有在法庭上见。”“种子、化肥、农药这些的质量问题不就是归农业局管吗?”农户问。孙局长则称:“我们农业局只是负责经营过程里的事情!”
见双方已经无法谈拢了,记者让农户们暂时出去,想试着与孙局长谈谈,能不能协调解决。但当记者拿出证件后,孙局长立即告诉下属:“马上找宣传部!”其下属工作人员马上就冲过来抢走记者的证件,在把记者的证件拍照后,经过一番交涉,其下属才把证件还给记者。而这精彩的一幕,正好被另一位记者全程拍摄了下来……
但是,这个孙局长的表演似乎还没有完毕,在记者走后第二天,孙局长竟然很自豪的对人说:“我们一说找宣传部,就把他们吓跑了。”
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此案中,作为农业主管部门,桦川县农业局将科学上未定论的事实当作定论,宣传及培训种植旱稻种子,导致农户大面积绝产,必须给予受损农户赔偿。
至今,此案中还有诸多谜团尚未解开:那位孙立新局长,为什么要主持培训班,宣传未经审定的种子呢?出事之后,他为什么帮助一些农户协调解决了赔偿问题,而对其他农户却置之不理呢?同样的种子、同时购买的,也是在同一个地方播种的,孙局长为什么厚此薄彼呢?孙局长口口声声说杨锡军的事不属于桦川县农业局管辖范围,但他为什么给杨锡军无偿提供两台播种机呢?难道这里面有什么猫腻不成?如果没有好处,他为什么要办培训班?又为什么只给某些农户协调解决呢?其中是否存在腐败问题呢?三农问题,尤其是粮食问题,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大事。我们期待着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党委、政府认真调查此事,早日还农户们一个公正。(记者劲松 绍倜)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上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依据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情节的规定:
1、追诉标准:(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2、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
3、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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