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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7/23 23:18:28   作者:蔡N?yWS   点击:

原标题:一宗蹊跷官司 最高法两度介入

江西一起情节清晰简单的合同纠纷案疑藏“猫腻”

这本是一起情节清晰简单的合同小纠纷:浙江一家路桥公司——顺吉集团将一个工程的部分项目承包给一个江西人,因江西人技术资质不够格之故,施工中途停止,经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已完成的工程量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结算,合同中止,遗留两项工程款很少的新增填方单价问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待业主批复后调整。但这个江西人经精心策划后恶意诉讼,而法官在审理中明显袒护江西人,通过当地一家司法鉴定中心炮制一份“天书”般的鉴定结论,一二审便依据这份“天书”判决顺吉集团败诉。顺吉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作出裁决,指令江西高院再审,并终止原判决执行。江西高院再审撤销初审终审判决,发回上饶中院重审。

历时5年的重审过程更加离奇:上饶中院通过一家名叫“上饶天景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单位出具比第一份“天书”更离谱的近乎杜撰的《司法鉴定报告》,重审初审、终审法官以这份《司法鉴定报告》为审判唯一依据,再度判顺吉集团败诉。

9年时间旷日持久的诉讼消耗了顺吉集团这家民营公司大量的人力财力。今年4月,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再审。

江西一起情节清晰简单的合同纠纷案疑藏“猫腻

(图为:顺吉集团中标施工的丽龙公路五标段工程安仁互通竣工资料)

原本无争议

2002年11月,顺吉公司中标承建浙江丽龙一级公路龙泉段第五合同段并与丽龙一级公路龙泉市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协议。2003年1月12日,顺吉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与吴祥江签署承包协议,将合同段里的第五工区路基工程以单价承包形式承包给吴祥江,总价6745585元,并明确了施工范围及施工内容。吴祥江委托江西人余永生对该项目全权负责。

2005年8月,吴祥江承包的工程基本完成,但高边坡出现裂纹,而余永生无高边坡施工技术力量、设备及资质,并且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项目部通知其退场。

纠纷由此诱发。余永生对项目部的决定心怀不满,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阻挠有资质的新施工队伍进场,并将53省道中断,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后经龙泉市政府牵头,由交通、公安等部门协调,平息事态。事后,余永生与项目部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余永生提出37个有争议的问题,双方逐一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结算金额为6634803元。顺吉公司按照结算约定,给余永生支付了全部工程款663.9万元。余永生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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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顺吉集团与余永生发生纠纷的地段竣工资料)

只是当时结算时还遗留了2个问题未解决:53省道K97十640_780片石抛填6300方,53省道K98十060_649.68高程185米以下抛石填方。顺吉公司就这两项先给予支付余永生工程款。根据2007年业主批复价格,顺吉公司给余永生总额已多付128612元。

至此,顺吉公司以多付给余永生128612元工程款终结承包合同。顺吉公司应该与余永生之间此后重成陌路。

“怪胎判决”生死录

顺吉公司断然想不到,自己会无端坐上遥远的江西法院的被告席。

2009年,余永生在江西家乡将吴祥江和顺吉公司诉讼至江西上饶中级人民法院,无中生有要求顺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等1120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余永生提出对工程进行鉴定。顺吉公司对此表示反对,其理由是:余永生起诉的工程数量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运用了诡辩中的偷换概念,而且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且顺吉公司还多支讨了12万多元,承包单价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不存在鉴定问题,国家对该工程的最终审计结果未出,如对数量有异议,应该以审计数量为准。退一步说,如果法院坚持要求鉴定,也应该由工程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或国家级鉴定机构鉴定。然而,法官驳回顺吉公司的合理请求,执意委托本地的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做案”从定向定点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开始。顺吉公司从此始心生阴霾。

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违背事实做出一份“鉴定结论”。该鉴定中心向顺吉公司发出鉴定结论征求意见,顺吉公司对鉴定结论进行答复,一一指出其错误之处,但该鉴定中心置之不理,最终作出纰漏百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余永生施工完成工程造价12525789.71元,根据余永生与项目部的合同,余永生应得工程款9762743.48元。2010年12月10日,上饶中院无视顺吉公司一切举证,单凭“鉴定结论”为依据判决顺吉公司支付余永生工程款为9762743.4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639049.98元,还需支付工程款312369.5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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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炮制漏洞百出的鉴定书)

顺吉公司对一审的审理和判决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江西高院在审理该案时,2011年1月7日,丽龙工程业主委托的审计单位完成了该项目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论,余永生施工的工程量业主单位支付给顺吉公司775万元(业主出具证明提交给法院),按照合同约定,顺吉支付给余永生652万元,总额上顺吉公司支付给余永生超过12多万元。

审计结论本来是最权威的法律文本,然而,令人夷匪所思的是,江西高院法官居然置审计结论而不顾,也只依据那份“天书”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判令顺吉公司还需要支付余永生工程款4634160.7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上饶中院在顺吉公司账户划走601万元资金。

顺吉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受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1年9月28日作出裁决: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本案,终止原判决执行。

2011年12月21日,江西省高院对该案再审。江西高院认为“一审二审判决在认定余永生的工程量以及应以何种价格计算该工程价款等主要问题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江西高院终审判决和上饶中院初审判决,发回上饶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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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上饶市中院、江西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最高院驳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原审判决已被撤销,那么执行依据便不存在,顺吉公司要求执行回转601万元,但是上饶中院不予理会,致使余永生无端占用顺吉公司601万元及利息至今长达7年之久。此后,一场越发离谱的恶意诉讼已在酝酿之中。

“天景”竟能左右判决?

上饶天景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余永生的第二场恶讼中粉墨登场。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这家公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

2012年2月,顺吉公司收到上饶中院重审该案的通知。上饶中院先后于当年3月30日、6月8日安排开庭。在庭审过程中,余永生旧调重弹,又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顺吉公司认为,此时业主已出具审计报告,鉴定显然是多此一举。但法官对顺吉公司的意见置之不理。

2012年10月,上饶中院要求选定鉴定机构。鉴于上次上饶和信炮制“天书”败诉的教训,无奈之下,顺吉公司再次提出应委托工程所在地的鉴定机构,至少应委托上饶市以外的其它司法鉴定机构。纵然是如此迁就的要求,仍被法官以顺吉公司提出的鉴定机构不在该法院鉴定机构名册为由否决。同年12月初,上饶中院委托上饶天景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

“天景”一出场便很有地域色彩。该公司接手这一鉴定业务后,迟迟没有出具报告,顺吉公司多次派专人上门和打电话催促。直到2013年10月才出具鉴定报告初稿,这已逾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6个多月了。顺吉公司收到报告初稿后,发现该鉴定报告初稿比原来那份“天书”更甚,通篇充满硬伤,但“天景”是上饶中院“钦定”的鉴定机构,顺吉公司只能据事实提出书面意见及相应表格、证据材料,并派专人到天景公司当面说明事实和理由。然而,直到2014年9月底,顺吉公司才收到正式的鉴定报告,而这份报告的关键数据与初稿一字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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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上饶天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炮制漏洞百出的鉴定书)

2014年11月初,针对这份鉴定报告,顺吉公司重新提出自己的意见,包括涉案工程造价不需要重新委托鉴定、天景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报告应认定无效、鉴定报告存在严重形式瑕疵、鉴定报告严重超期应取消委托、鉴定报告存在明显错误严重失实等等,但上饶中院一概不予采纳。

江西一起情节清晰简单的合同纠纷案疑藏“猫腻

(图为:上饶天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载明“司法鉴定”经营业务)

上饶中院的重审判决因此变得毫无悬念。

2016年,上饶中院完全采纳了已被撤销的江西高院的原二审判决的数据,该院重审判决:顺吉公司还需要支付余永生463.4万元及利息。这宗官司绕了5年时间又回到原点。

顺吉再次向江西高院上诉。这次,江西高院法官来得更直截了当,2017年12月,该院以上饶天景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为依据进行判决:余永生施工量为1420万元,扣除税金和管理金,余永生的工程款为1278万元,顺吉公司还要支付614万元及利息。

江西高院重审判决生效后,余永生再次向上饶中院申请执行,上饶中院又冻结扣押顺吉集团应收工程款300万元。

今年4月,顺吉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再审。

明知顺吉公司向最高法再次申请再审,上饶市中院仍于5月29日发出追加冻结被执行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到期债权的执行裁定书,这明显属于过度冻结。

庄严国徽下的蹊跷事

这宗打了9年的情节简单但经历离奇的官司还有一些有趣的“花絮”:江西高院庭上格外“开恩”免除余永生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却要求顺吉集团就消极事实予以举证,如鉴定报告中不能确定是否是余永生施工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余永生举证,但江西高院却反常地全部要顺吉公司举证。

重两审法院将一起最高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实质上无端变成了初审、二审案件,突破再审诉请范围,错误允许增加诉讼请求,纵容余永生恶意重复诉讼,不知是何道理。

江西高院重二审虽然表面允许了顺告公司补充鉴定请求,但却放任天景公司长期拖延鉴定,无视天景脱离检材及基础证据及事实非法鉴定。而且,法官踢开最权威的审计结果,执意委托无司法鉴定资质的天景公司越俎代庖并全盘采纳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江西高院还漏判了补充鉴定费用,致使重二审判决书存在明显瑕疵。

(记者:潘国庆 图/文)(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原文链接:http://www.zgxyjjxw.com/news/4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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