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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 法律文书咋变成“N?~zz?e
发布时间:2018/8/9 22:02:37   作者:蔡N?yWS   点击:

2003年7月14日,清远市清新区国土资源局征用黄坑村洛村村小组所属土地,曾经作出书面承诺确认:《关于对黄坑洛村村民小组征地有关问题的承诺确认书》,该承诺确认书条款明确显示清新县国土资源局已规划安排了给洛村村小组的宅基地、经济发展用地、征地留成用地或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县城笔架路北面、卫防站背后的7号小区,县城1、2、6、7号区域地块)、面积(15亩)及相

2004年6月10日,清新县国土资源局为甲方,太和镇黄坑村洛村村民小组为乙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条款明确甲乙双方职责,由清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洛村村小组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筑许可证等等手续,并且由清新县公证处予以公正(2004清新证内字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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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镇黄坑村委会洛村村小组按规定缴纳了“留成用地、宅基地、经济发展用地地价款壹佰叄拾陆万肆仟捌佰叄拾壹元柒分、办证费壹拾柒万零陆佰捌拾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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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坑村委会洛村村小组黄某某说:“清新县政府明显不讲诚信,把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当成白条。为了这15亩土地问题,我们村民已经多次上访,清新县领导每次接访都明确表态尽快为我们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可是最终都是找种种理由推脱。2013年2月4日、2015年1月4日两次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给我们的回复表示:在2003年9月11日,清新县政府下发了会议纪要(清新府会纪{2003}15号),纪要决定的第十点“对持有原由镇村建部门、县规划部门出图的各村的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手续及资料的集体土地,政府一律予以取消”。我们村小组认为,我们这个地块不属于政府取消的范畴之内,我们村这个地块属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国家明文规定,完全失地农民可以拥有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发展用地,不属于人均安置建房用地的范畴,不能用一份会议纪要说撤销就撤销。退一万步说,当年政府让我们村缴纳了用地相关规费的,这一点足以证明事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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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本网特地派调研员将该情况以文字形式向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区国土资源局、清新区政府办反映,请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但直至发稿,本网没有接到清远市任何部门回复。

通常,人们都认为失信就是失约,就是把承诺的事变成了“空头支票”,对要求履行的责任“推三阻四”。大多数人对此有一个共同感受:不值得信赖,不愿与其合作。如果失信的主体不是某个人、某个企业,而是广大群众的代言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那么它带来的影响可能是不可估量的,这事关民心得失、政府公信、国家安定。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标杆,更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国已采取一系列举措,坚决治理政务失信,这项工作需要标本兼治,任重道远。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从要求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到明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从明确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再到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多位专家表示(人民日报刊文),与其利用各种举措防范政务失信的发生,不如下大力气打造责任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调研员:李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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