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蒲刑初字第36号”显示,被告人董福生系曲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蒲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蒲县人民检察院,蒲检公诉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福生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刑辖字第4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2007年1月26日曲沃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成水平诉金泰铁业有限公司拖欠债务一审判决生效,根据该判决,金泰铁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成水平欠款634385元人民币,但该公司迟迟不予履行,成水平于2007年4月3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董福生为该案的承办人。2007年12月27日,成水平获悉金泰铁业有限公司有一笔退税款300余万元即将到账,遂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冻结该笔款项,被告人董福生作为本案的承办人即与曲沃县法院另一法官张世栋一同去办理冻结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告人董福生在未取得申请执行人成水平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案外人协商,将款转至案外人账户,只给申请强制执行人成水平执行22万元,将其余款给了案外人和被执行人。
2009年国家补偿给金泰铁业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400万元,曲沃县人民法院以执行款为名,将400万元拆迁补偿款全部扣入曲沃县人民法院账户,只给申请强制执行人成水平执行11.3万元,其余款给了无债权债务的关系人和虚假债权人。之后被告人再未执行回剩余款项,致使受害人成水平执行款291385元人民币至今没有追回,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经临汾华阳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截止2014年8月25日该案涉及的已执行金额前期利息,末执行金额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358167.32元。
(二)受贿罪,被告人董福生在办理成水平申请执行金泰公司一案中,在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22万元执行款的过程中,向成水平索要好处费4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提供有证人、证言,同时认为,被告人董福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向当事人索取贿赂,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对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对受贿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蒲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被告人董福生羁押了6个月21天,给被害人成水平造成649552.32元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重罪轻判,判处被告人董福生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7个月。
在审理受贿罪中,蒲县人民法院通知了证人,在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岀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而蒲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故意错误的套用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背道而驰的地方性岀庭意见《试行》“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岀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事实是在董福生向成水平索要好处费4万元的当时,成水平因外债的困扰,经济处于低谷状态,在难以支付好处费4万元的情况下,向董福生苦苦哀求!并承诺执行后保证先付好处费4万元的情况下,仍然被董福生残忍的拒绝,董福生仍然坚持必须先收好处费4万元后执行,董福生为了达到先拿到好处费4万元后执行的目的,伙同执行局另外二位执行法官以将冻结款给他人和拒绝在领款单据上签字相要挟,逼迫成水平拿钱,成水平在逼迫无奈的情况下向朋友借钱,在银行取钱,在银行门口,在朋友在场,被告人董福生将好处费四万元拿走)。蒲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受贿罪中,对应当调查的犯罪事实应当调查的故意不予调查,对应当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言的故意不予采信,以银行取款事实,无取款用途为由,判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福生犯受贿罪证据不足,指控受贿罪名不能成立。
蒲县人民检察院答复函,蒲检举复字(2018)1号”显示;“我院认为该判决认定罪名不正确,数罪判一罪,且量刑畸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提起抗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刑终字第00136号“受贿罪”立案。
董福生服实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利用其长期在法院系统工作的优势,通过不可告人的黑色交易,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渎职罪的产生。
“蒲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蒲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显示。
1、案件二审期间,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给受害人成水平造成649552.32元重大经济损失)虽有过失,但尚未构成重大过失,不构成犯罪,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接受建议。
指令侦查机关蒲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撤回起诉,
2、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受贿罪中:有证人故意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认为被不起诉人董福生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裁定“发回重审”期间,蒲县人民检察院请示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在明知被告人董福生是犯罪,明知一审法院判刑不正确,数罪判一罪,且量刑畸轻的情况下,不顾法律的尊严、事实的存在,摆出一副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姿态,为罪犯刑满岀狱又潇洒上岗执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大涨了贪官污吏贪腐的胆量,为贪官污吏贪腐鸣锣开道保驾护航。
曲沃县人民法院在罪犯董福生服实刑期间,仍然为罪犯保留着工资,在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令蒲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撤回起诉后,曲沃县人民法院迅速对罪犯董福生补发了服刑、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又重新潇洒上岗执法,使法律蒙羞失尊,这是一起法检两院工作人员在中央高压反腐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集体强强联手徇私舞㢢、玩忽职守、渎职、包庇罪犯的窝案。2018年11月、2019年4月山西省纪委监察厅批示临汾市纪委监察委彻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至今该案件仍在调查中,你对法官刑满出狱又潇洒执法怎么看,欢迎参与、评论、转载、监督、扩散以促进司法公正公平。
作者:成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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