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瘾君子”陈某在玉屏县城游荡,途中顺走了某店家手机。2019年10月29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玉屏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某天,陈某窜至玉屏县城某副食店,陈某见副食店旁一房间未关门,一台手机放在桌子上,趁房内主人睡着之机,脱鞋后光脚进入房内将该手机“顺走”。盗走手机后,因无法解锁,将该手机丢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11元。案发当天晚上,陈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贵州省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的50%确定。该案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全部采纳玉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许维 罗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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