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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债”十NN ?μm_l:S?lb?gbL?HhYoN"?§N NCSN
发布时间:2019/11/8 16:38:52   作者:鑫源 苍鹰   点击:

本站讯 “算上所谓的杨文发欠款,我一共就欠了10多万元,涵江区法院却执行了我家1000多万元,导致我们一家九口人到处流浪,93岁的老母亲跟随家人到处漂泊……”日前,再次见到记者时,福建人陈文水气氛的说:为了实现借助司法之手抢夺他人财产的目的,涵江区法院法官在下达裁定书时,故意将‘吊销’篡改成‘注销’,导致企业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又变成了案外人的共同债务……他们已经构成犯罪了,可是至今也没有人追究执行法官的责任!这究竟是什么道理?!

陈文水今年64岁,是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当年当兵时曾经在对越反击战中立过功,回乡后又创办企业,在当地也算是小有名气。可是自从摊上了“欠债”官司后,他的企业一败涂地,一家九口人也随之走上了流浪之路。

两笔“债务”总计只有11万多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1996年8月,经政府批准,陈文水与涵江区台联(以下简称:台联)联合兴办了涵江区胜腾鞋革厂(以下简称:鞋革厂),注册资金200万元,台联占股60%,陈文水占股40%,属集体企业。

1997年,因拖欠加工费,莆田市盛兴福利贴合厂(以下简称:贴合厂,后更名为: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将鞋革厂起诉至涵江区法院。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于1997年12月20日做出(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判决书,判令鞋革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加工费67203.57元及利息。

对于另外一笔“债务”,陈文水记忆里是这样形成的:在陈文水经营企业期间,涵江区环保局干部杨蓬经常带队到鞋革厂“检查工作”,由于鞋革厂环保未过关,涵江区环保局便下令鞋革厂停止生产。他回忆说:“约一星期后,杨蓬单独一人来到鞋革厂找到我,称只要你能交10万元‘活动费’,就可以让鞋革厂继续生产。”“我表示手里只有5万元。杨蓬在拿到5万元后,马上又提出让我再出具一张4.84万元的欠据,并强调不要写整数。”陈文水永远也忘不掉这情景,“在我写‘欠条’时,杨蓬又要求我在欠条上不能写他的名字,而是要写明是欠他父亲杨文发的钱。”

就是因为这张“欠条”,陈文水后来被杨蓬的父亲杨文发告上了法庭。杨蓬又利用其影响力,使法院在陈文水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了这起“欠款”案,并于1998年4月9日做出了(1998)涵民初字第240号判决书(主审法官王德辉),判决陈文水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杨文发人民币48,400元及利息。

各位看官,请看准了,以上两笔“债务”总和为115603.57元,也就是11万多点。在这里,我们先不去讨论这两笔“债务”是否合理合法,我们先看看涵江区法院是怎么执行的。

涵江区法院的执行“力度”

从1998年至1999年10月9日,涵江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蔡珍瑞,依据(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先后对陈文水欠贴合厂加工费案下达了三份执行裁定书,即(1998)涵执字第09-2号、(1998)涵执字第09-3号和(1998)涵执字第09-4号。法院在执行中查明,陈文水在涵江区保尾街有一套综合楼对外出租给6户人家,法院裁定6家承租方的租金作为偿还陈文水所欠贴合厂的债务至还清为止。据陈文水调查,在长达三年多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金额达23.8万元,远远超出了鞋革厂所欠的67203.57元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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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据陈文水提供的证据证明:法院收取租金却并没有注明何年何月,一直收取陈全家六个自然人综合楼房租金约三年多时间,直至2001年11月2日,收取租金总额达238000元,而该笔欠款总计只有67203.57元,执行标的远远的超过了欠款数额。更令陈文水感到震惊的是:除了有据可查的7219元之外,其他款项不知去向。

到了2001年,涵江区法院执行局王德辉法官继续执行此案。这一年的11月2日,王德辉再次依据(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重复下达了涵江区法院(2001)涵执申字第1251一1号执行裁定书,对陈文水及家人(案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号三开间三层楼房、屋东边二开间及东边僻舍和埕地进行查封,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评估,作价167200元,交给了莆田市盛兴福利贴合厂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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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水和他的律师认为,法院之所以在执行中执行了他一家九口人的案外财产,主要原因是:法官王德辉在下达(2001)涵执申字第1251号和1251-1号执行裁定书时,故意将工商局文件中关于鞋革厂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两个字篡改成了“注销”。

记者从陈文水提供的这份编号为(2001)涵执申字第1251号的裁定书复印件上看到,该裁定书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胜腾鞋革厂已注销,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依法应由该企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本院认为,该厂是由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陈文水两股东共同出资开办的企业,系该企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依法应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陈文水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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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陈文水提供的莆田市工商局的《关于吊销“莆田市涵江区环保设备一厂”等145家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莆市涵工商【1998】27号)复印件却证明——莆田市涵江区胜腾鞋革厂并不是注销,而是“吊销”,其原因是“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我局办理九七年度的企业年检”。

就是这一字之差,法院追加台湾同胞联谊会和陈文水为被执行人,“从此,我陈文水一家厄运不断,而台联似乎成了‘案外人’,”陈文水说。

有关律师和法律专家说:虽然“注销”和“吊销”仅仅是一字之差,但是其含义却差之千里。“吊销”仅仅是未按时办理年检,不涉及破产、清算等法律问题,但是企业在“注销”之前,必须要走破产、清算等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走,却对企业进行了“注销”,就属于恶意逃债,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法院在执行时当然要追加执行其个人财产。同时,按照当初陈文水与台联签订的合资办厂协议,法院在执行陈文水财产的同时,应该也必须按比例执行台联的财产,但是在实际执行时却只执行陈文水的财产,这是违法的,令人匪夷所思。

“我所欠贴合厂的加工费已经执行完毕了,法院不该再次下达裁定书执行我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三层半楼房东边二开间及僻舍和埕地。”陈文水说,“但是,法院对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西边店面一开间及第二、三层楼房(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也进行查封、拍卖,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评估,作价69049元,由法院变卖给涵江区环保局干部杨蓬及某学校女教师甘某,并于1998年6月5日出具了变卖确认书。”

更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些法律文书,陈文水表示直至2011年都没有看到过,而涵江区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其人不在,留置送达”。直到2011年村干部通知要拆迁时,陈文水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被法院裁定给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贴合厂)和涵江区环保局干部杨蓬了。

从2011年10月28日开始,陈文水就通过律师提出执行异议,到同年12月份法院回复这二个案卷在复查,再到2012年至2013年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和涵江区环保局干部杨蓬告陈文水返还原物,陈文水经历了一审被判败诉、二审维持、省高法驳回再审的艰难之程。

2012年2月10日,杨蓬、甘某(据称是夫妻)依据法院的变卖确认书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文水返还原物(房屋),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做出(2012)涵民初字第825号判决书,判处陈文水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三开间三层楼房屋西边店面一开间及第二、三层楼房。

陈文水到这时才知道,自己一直住着的房子已经不属于他们一家9口了。陈文水不服并提起上诉,莆田市中院于2012年6月26日做出(2012)莆民终字第805号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陈文水不服并提起申诉要求再审,福建省高院于2013年11月17日做出(2013)闽民申字第8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陈文水的再审申请。

法官篡改公文后陈文水被判刑妻子被上网通缉

2015年8月21日,法院执行庭以涉嫌拒不执行罪,把陈文水移交给涵江区公安分局白塘派出所处理,最后陈被以拒不执行罪判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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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水的妻子在事发近一年半后,也被以妨碍公务罪之名网上通缉。这期间,陈文水家的房子于2016年12月29日被强制执行。至此,陈文水一家9口人已无家可归。

2018年6月25日,陈文水和律师一起向涵江区法院递交了《执行违法确认申请书》,申请撤销涵江区法院做出的1251号和1251-1号民事裁定书,但均未能如愿。

就是在陈文水申请撤销裁定期间,2018年6月26日,陈文水的老母亲发现住在自家三层楼里的人开始往外搬东西,老人马上把这一情况告诉了陈文水,陈文水也感觉很奇怪,就赶来想看个究竟:

2018年7月1日,天空飘着蒙蒙细雨。因为这一天是党的生日,在陈文水的心里印象尤其深刻。上百名警察和涵江区白塘镇政府领导以及安仁村村干部,冒雨聚集到田岺4-11号,对该三层楼住宅进行拆除。全副武装的警察在陈文水家老宅周围拉起警戒线,重型挖掘机和铲车咆哮般的吐着黑烟,机器声声声震耳… …

这一天,陈文水一家9口人原来在这里生活居住过的美好记忆,被彻底的埋进了废墟!

60多岁的陈文水,这个曾经当过兵扛过枪的硬汉,对着废墟难掩泪水……此后,人们常常看到一位90多岁的老人拄着拐杖,静坐在这座废墟上,默默无语,目光呆滞……

陈文水一边用哽咽的声音回忆着自己的遭遇,一边掰着手指算着,我一共只有两笔“债务”,总计“欠债”才11万多点,但是涵江区法院执行走的钱财和房产加起来,足足有1000多万元!而且大部分财产已经去向不明,也不知道进了何人的腰包……但是我相信,只要上级检察委认真调查此案,真相会很容易就会浮出水面。

陈文水说:在本案中,涵江区法院在下达裁定书时篡改工商局的公文是明显的违法甚至已经涉嫌犯罪,由于法院篡改公文,才导致了案外人财产遭受到巨大损失,涵江区法院责无旁贷!不仅如此,法院还涉嫌重复查封、重复执行、超标地查封、超标地执行问题,应该主动纠错,并追究办案人的法律责任。

最新的消息是,近日,莆田市涵江区公安分局,奔赴广西找到了陈文水妻子吴玉兰,并现场作了的笔录,给陈文水的妻子吴玉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我们期待着本案早日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记者鑫源 苍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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