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2006年,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村委会有商铺工程对外招标,中标公司工程负责人在没有如约施工的情况下,凭借和村委会会计特殊关系,提前将部分工程款“结算”到手,并利用单方与村会计约定改变工程设计方案,最后向村委会提出高达40万的恶意追偿,致使村委会陷入了长达两年的司法诉讼。
挂靠公司中得百万工程招标
2006年11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办龙潮村民委员会对“湛江市开发区龙平北路龙潮村一期商铺工程”的工程对外招标,陈某仁用其挂靠的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湛江三建公司)以1353214.01元竞得该项工程承包权。
2006年11月28日,龙潮村村委会与湛江三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款,否则拖欠的工程款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工期为120天,约定在2007年3月27日竣工。
到了2007年3月份,陈某仁及其施工人员还没有进入到施工现场。
“眼看就到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了,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施工人员还没有进场。”龙潮村一刘姓村民称,“陈某仁手里根本就没有用于这次工程建设的建筑资金。”
刘姓村民的说法得到了其他人的证实,有村委会的内部人员称,从陈某仁与龙潮村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开始,陈某仁就陆续向村委会的会计借款。
村会计被指是工程“金主”
2006年12月,陈某仁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村委会借款,会计梁某顺每次以20万、30万不等的数额向陈某仁出借,并在借款用途中写明“预借工程进度款”,直至2007年3月份,借款总数累计数十万,陈某仁的施工队伍仍未进入施工场地。
(村会计出借给陈某仁的建商铺“进度款)
至2007年3月27日,工程负责人陈某仁才组织队伍进场施工,并在没有经过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向村委会会计提出改变原有的设计方案,要求增加相关的图纸工程。
2008年12月19日,陈某仁在工程延期一年多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验收,可工程内外墙抹灰及地面铺砖等仍未完成。
2008年12月22日,陈某仁向村委会出具了《湛江开发区龙潮村委龙潮村第一期商铺工程结算一览表》,内容为龙潮村第一期商铺工程中标价1353214.01元,扣减未完成铝合金窗工程价格73132.80元,合计1280081.21元。村委会内部人员称,因陈某仁已收到工程款100万元,加之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双方同意以100万元结算该工程款项。
2008年12月22日,陈某仁向村委会出具了《湛江开发区龙潮村委龙潮村第一期商铺花架、增加、签证工程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为402592.52元以及三份图纸、四份《工程签证单》。由于村委会会计梁某顺在《湛江开发区龙潮村委龙潮村第一期商铺工程中标价表》中签上:“已审核:在招标价格基础上,加增加工程价格后,扣减未完成铝合金窗的工程价格,才结算。”字样,这为陈某仁后期向龙潮村委会追偿带来了可乘之机。
村委会成被告“一场虚惊“
2015年2月26日,时隔6年之后,陈某仁以龙潮村尚欠工程款280081.21元及工程增加部分的款项没有结清为由,将龙潮村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工程款682673.73元及利息。
2015年8月21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关于增加工程量的问题,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原告主张增加工程量的工程造价为402592.52元,主要依据是图纸、工程签证单及《湛江开发区龙潮村委龙潮村第一期商铺花架、增加、签证工程工程(结)算书》,可被告却没有在上面签字确认增加工程量的工程造价;且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对增加的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增加的工程量工程款402592.5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280081.21元及利息,法院称,“原告施工的中标价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最后,法院判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办龙潮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81.21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40余万“加增加的工程量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2日,陈某仁以湛江三建公司名义上诉至湛江市中级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没有理据,均应予驳回。”
陈某仁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对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作出改判。
(广东省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涉案工程交付之后即由龙潮村村委会进行出租,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存在对涉案工程进行过装修等情况分析,湛江三建公司提交两份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案存在工程量增加的事实。
2017年5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湛江三建公司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的决定,驳回了湛江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一桩走过两年历经三审的民事诉讼案被画上句号。
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村委会主任才是村委会的负责人和执行者,未经村主任签字允许,村会计无权决断村委会的事务往来及财务支出。
一场由村会计“不慎”引发的闹剧正式收场。(记者丛陌)
原文来自法治中国网:
http://www.nccnews.cn/2019/gn_1218/101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