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打劫三乡镇一珠宝店后盗走了31块手表及戒指、吊坠、手链等珠宝一批,被抓获后一审获刑五年,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积极退还赃款赃物,请求从轻处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一审量刑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结果昨日已生效。
2014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中山市三乡镇某珠宝店内,盗走该珠宝店的手表31块(共价值人民币31061元)及戒指、吊坠、手链等珠宝一批后逃离现场。盗窃后,李某在珠海市将部分钻石戒指、黄金戒指分别销赃给其朋友庄某等(均另案处理),共得赃款人民币46750元。
市中院二审时认定一审判决已对其从轻处罚,所作量刑在法定范围以内并无不当,故对李某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记者 张翔宇 通讯员 谢欣然 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