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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老人被指杀人遭羁押1054天后释放 称遭逼供
发布时间:2015/3/30 13:41:21   作者:未知   点击:

                  
                                             马顺贵
       在看守所被羁押了1054天后,曾经的“杀人疑犯”马顺贵拿到了一纸象征他无罪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但21万余元赔偿金却迟迟没有拿到。与此同时,关于他是不是“杀人犯”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停止。
        事发
     自家果库发现女尸 让女儿报案自己却被抓

        时间回到5年前。2010年2月18日下午,礼泉县叱干镇郭村村民马顺贵的女儿报警称,其父在家里的果库里发现了一具女尸,让她报警。赶到现场后,民警经 过鉴定发现,死者是失踪20多天的同村妇女邓某,其家人之前报过案。民警发现,死者头部有钝器击打的痕迹,手腕有刀伤,由此初步判断死者可能为他杀。后经 法医鉴定,邓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失去抵抗力后,用塑料袋包裹头面部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天下午,马顺贵和儿子马万万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2月20日,警方对马顺贵采取监视居住措施。5月11日,马顺贵被刑事拘留。6月17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马顺贵。
关于马顺贵“杀人”的整个过程,礼公刑诉字(2010)043号起诉意见书是这样记录的,“经公安局侦查查明:2010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马顺贵因 同村村民王某在安葬母亲时不租用其家灶具而另租用灶具的事怀恨在心。当天下午,王某给马顺贵归还事先借用的铝盆时,马顺贵借机挑起事端,要求王某支付租赁 费100元,王某不愿支付。马顺贵因此事与王某及其妻邓某发生口角,后虽经村民调解,马顺贵还是欺诈了王某家60元钱了结此事。
        当晚11时许,马顺贵听见有人敲门,开门后见是邓某,邓某走进马顺贵卧室,马顺贵提出要和其发生两性关系,邓某同意后二人即在炕上发生关系,但马顺贵因自 身体问题未能和邓某发生成性关系。事后邓某向马顺贵索要500元钱,马顺贵嫌多不愿给。邓某撕扯马顺贵要钱时二人发生厮打,马顺贵怕被人听见便将邓某推向 后院一直到牛棚内。马顺贵见邓某撕扯得越来越厉害,且喊声越来越大,便在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打在邓的头上,邓某靠西墙倒下去半坐半靠在墙根抽搐,马顺贵扔下 砖块后,见事已至此又怕邓某不死留下后遗症,便又用砖在邓某头部连打两下。
        马顺贵发现邓某倒地时手中掉在地上的是一把刀子,意识到邓某来讹自己是事先有准备的,为了泄愤,马顺贵又用刀在邓某右手腕连划数刀。马顺贵认为邓某已经死 亡,想将尸体藏匿到自家的果库内,怕移尸时将血迹沾染在自己身上,便从果库内取来两个旧塑料袋将邓某头部包裹后抱到果库内放在东南角,次日早清理了现场。 之后,马顺贵考虑过移尸或在果库中就地掩埋尸体,但均未实施。直到2010年2月18日中午,马顺贵在无法移尸的情况下被迫对该村村民谎称自家果库有不明 尸体,打电话让其女儿向警方报案。在调查时又以谎言隐瞒犯罪,试图逃避罪责。”
     结果
     无罪释放 21万余元赔偿金迟迟拿不到

        2011年4月25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马顺贵提起公诉。公诉后,马顺贵并没有如外界想象中的那样被判刑,一切风云突变。
        2013年3月29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马顺贵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原案以主要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撤回起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对原案做出生效裁定,准许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年9月29日对马顺贵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 定。
        2014年2月13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至此,从2010年5月11日到2013年3月29日,马顺贵作为一名杀人疑犯在看守所度过了1054天。为此,他向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2014年7月22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马顺贵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
        马顺贵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共计1054天,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应该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向马顺贵支付侵犯人身自由1054天的赔偿金211527.26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至于马顺贵提出的精神赔偿一说,检察机关并没有给予支持。
        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马顺贵多次到礼泉县人民检察院领取赔偿款,但对方一直没有赔付。
        3月26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赔偿决定书下发后,他们就向礼泉县政府打了申请,但财政拨款迟迟未能到位。目前,经过多次协调,礼泉县政府已经批复了赔偿款申请,检察院争取在近日内将赔偿款送到马顺贵手里。
        礼泉县检察院一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说,撤回对马顺贵起诉是检察院自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主动撤回的,跟马顺贵后来的翻供没有任何关系。
      警方
     所有证据指向嫌疑人 其也承认杀人

        主动报案的马顺贵为什么会被警方当成“杀人犯”?当年参与侦破这起命案的一位民警说,那是因为当时所有的证据都指向马顺贵。
        该民警回忆,当时侦查时发现,距果库40多米的牛棚内的墙上有喷溅的血迹,牛棚门上有带血的指纹,进而分析牛棚可能为第一作案现场,果库则为移尸现场。马 顺贵家两边的围墙很高,根本没有办法从两边翻进去,后墙上一直未化的落雪也没有踩踏痕迹,根据这些线索,办案人员排除了他人翻墙进入马顺贵家作案的可能 性,将嫌疑人圈定在案发当天从大门进入过马顺贵家的人里面。除此之外,办案人员还了解到,马顺贵在1月27日和死者邓某发生过矛盾,之后邓某便失踪了。而 在这之后不久,马顺贵突然将家里的围墙重新刷了一遍,家里的土炕也找人拆掉重新修建。这一切都让马顺贵成了这起命案的最大嫌疑人。
        而最终让马顺贵从被批捕到被起诉的则是他的一份有罪供述笔录。礼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0年2月22日一份讯问笔录显示,马顺贵先是承认人是他杀的,之 后供述:“当天晚上11点多,我听见有人敲我家大门,我打开门发现是王某的媳妇,她和我进了我的房子,我们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最后,她跟我要500块钱, 我嫌太多,就和她发生了争执,继而厮打起来,一直从房子打到牛棚。我拾了一块砖,在她头上打了一下,她就倒在地上不动了。然后,我把她拖到了我家的果库 里。在果库里,我用塑料袋将她的头包住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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