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近日,吉林省长岭县公民张建伟多次来电、来信,实名举报、强烈反应长岭县法院审判长吴昕昕,在审理李晓锋诉张建伟债务纠纷一案中,违法审理,恶意侵害张建伟的诉讼权利。
张建伟在他给网站的实名举报信中陈述到:李晓锋诉我债务纠纷一案,由长岭县法院审判长吴昕昕审理。2017年10月27日,第一次开庭。该案的争议,是一张借款《收据》。
李晓锋的证人刘德军出庭作证:证实刘德军坐我的车,于2017年5月20日一起到李晓锋家。下午傍黑时,我给李晓锋出具了借款《收据》。
我否认此《收据》是我本人所写,并提出作司法鉴定。
2017年12月11日,审判长吴昕昕电话通知我:“到法院领取《鉴定书》”。可是,2017年12月12日待我到法院后,吴昕昕却直接进入第二次开庭。
我对吴昕昕说:“你是通知我领取《鉴定书》的,怎么开庭了?我什么都没有准备,我的律师和证人今天都没有通知到庭。你们主管领导是谁,我要投诉你”。
吴昕昕说:“这官司你还请律师了?那我再给你一次开庭机会。”等我的委托律师去长岭县法院找吴昕昕,递交代理手续准备再次开庭代理此案时,得知吴昕昕己于2017年12月15日做出了判决。
更不可思议的是,在庭审中通知刘德军出庭作证时,吴昕昕没有安排法院的法警或书记员、陪审员去庭外通知,而是让旁听人(原告李晓锋的妻子)到庭外通知刘德军出庭作证。
刘德军同李晓锋有亲属关系,李晓锋妻子又知道庭审情况,她和刘德军事先交流了几分钟,待刘德军知道庭审的全部审理情况后,刘德军才进入法庭作证,导致刘德军做出不真实的证言。
吴昕昕违法审理,刻意为证明人刘德军提供串供的机会。通过串供,刘德军这次反口证实:《收据》不是5月20日写的,是在2017年6月下旬出具(不敢说具体的时间了)。因为在5月20日前后的时间段里,我所有的通话记录、行车路线等,活动轨迹显示都在长春,与李晓锋造假的《收据》上填写的时间,根本不搭边。
吴昕昕竟然敢在证明人刘德军两次庭审的证言不一致的情况下,予以违法判决。
当时,吴昕昕让李晓锋妻子通知证人作证时,我站起身激烈阻止吴昕昕:不应该让李哓锋妻子通知,会导致串供,证人会作出伪证。然而,吴昕昕无视申请人的激烈阻止和强烈要求,仍然让李晓锋妻子去通知刘德军出庭作证。吴昕昕对此解释说:“与这事没关”。
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吴昕昕是12月20日从长岭县法院寄给我的《判决书》,我收到的时间是12月24日 下午15.30时,原告李晓锋最早也应该是同一天收到《判决书》的。可是在12月16日早上,原告李晓锋的大舅哥、证明人刘德军,就给他一位朋友打电话说:“案件已胜诉。”是谁为他通风报信 ?一目了然,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只有吴昕昕(有电话录音为证)。
以上所说的事实,可调取庭审录像予以证实,铁证如山。如有不实,我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张建伟认为法官吴昕昕违法审理的行为有:
1、以领取《鉴定书》为由,欺骗张建伟直接开庭。该行为违反了《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官吴昕昕恶意导致张建伟没有时间做开庭准备,无法委托律师及列举相关证据和通知证人出庭。因此,吴昕昕恶意侵害了张建伟的诉讼权利。
2、没有告知张建伟对《鉴定》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并剥夺了张建伟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和请求重新鉴定的权利。
12月12日开庭,到12月15日下判决,仅三天时间。待张建伟12月19日、星期一去提起上诉请求时,判决书已下达。
张建伟有证据证实2017年5月20日期间,一直在长春市活动。李晓锋没有带张建伟到他家的证据。所以,《收据》不可能是张建伟书写。
记者调取张建伟不同时期的4份签字材料,又让张建伟亲手写下一张与原告提供的《收据》内容一致的《收据》进行比对,非常清楚、明确:调取的4份签字材料和张建伟亲手写下的那张《收据》笔体大体一致,与原告提供的《收据》笔体截然不同,小孩都能分辨清楚。
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
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证据规则》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
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予准许(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
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吴昕昕恶意侵害了张建伟的诉讼权利。
3、应当延期审理,而没有延期审理。吴昕昕答应张建伟再次开庭审理,并且本案应当延期审理。根据《民诉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因此,吴昕昕恶意侵害了张建伟的诉讼权利。
4、违反了回避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吴昕昕不按排法庭工作人员,却让参加旁听的人去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且该旁听人与证人是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是吴昕昕刻意使其串供,导致证人改变证言,做出对张建伟不利的证言。
根据《民诉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民诉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当张建伟提起回避权时,吴昕昕判决书已经下达。所以,吴昕昕恶意侵害了张建伟的诉讼权利。
记者调取张建伟不同时期的4份签字材料,进行比对。
记者让张建伟亲手写下的一张《收据》,进行比对。
记者用这张原告提供的《收据》和以上5份材料,进行比对。
在5月20日前后的时间段里,张建伟所有的通话记录、行车路线等,活动轨迹显示都在长春。(这是通话记录其中的一张)
这是吴昕昕12月20日,从长岭县法院寄给张建伟的《判决书》,张建伟收到时间是12月24日 下午15.30时,原告李晓锋也应该是同一天收到《判决书》的。
可是,在12月16日原告李晓锋的大舅哥、证明人刘德军,给他一位朋友打电话说:“案件以胜诉。”(有电话录音为证)。(记者宫正 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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