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第45条系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
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表示,这个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予以删除。有的委员建议即使保留修改此条款,也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明确规定补偿措施。总之,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侵犯公民财产权利
李安东委员说,草案中涉及机动车限行的内容有2条,一是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二是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后者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也是能够支持的。但第45条很可能就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然不合适。
“建议删除草案第45条。”吴晓灵委员直言,机动车在污染比较严重的时候,可以采取措施进行部分限行或者禁行,第72条已经规定了有大气污染紧急情况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车辆的行驶,我认为短期的应急措施已经在第72条当中体现了,第45条体现的是什么呢?是长期措施。
吴晓灵委员说,买了一辆车,一个月有4天不能用,其实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现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买好几辆车,那么如果实行单双号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买车。
很多常委会委员与吴晓灵持相同意见。姚胜委员说:“我赞成吴晓灵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第45条的内容。”李安东委员说:“这种条款不应列入草案。我们讨论立法法修改中也涉及这个问题,要限制对地方政府的授权。”
应让老百姓自主选择私家车或公共交通
“如果立法通过了,就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了口子。现在不停工、不停产,要停车,老百姓通行怎么办?有关方面一定要慎重考虑,究竟源头治理重点应该放在哪里?”辜胜阻委员说。
吴晓灵委员认为,长期的治理措施应该靠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来解决,减少排放;再有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减少机动车的保有量和马路上行驶的车量。比如政府提高拥有汽车和使用汽车的成本,让老百姓自主地选择,是用私家车还是用公共交通,而不是侵犯其财产权利。经济手段可以有三种:一是拍卖车牌号,所有拍卖的车牌号费用最后都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二是提高部分区域停车费用;三是限制空车行驶,鼓励拼车出行。
即使保留修改第45条也应规定补偿措施
董中原委员说,即使保留第45条,也必须明确政府的补偿措施,否则政府的权力太大,私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立法应当妥善平衡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李安东委员认为,即使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也不一定能够解决汽车保有量总量控制问题。单双号一限行,依现在的经济实力,很多家庭都会买两辆车,甚至是三辆、四辆车,会带来严重的资源浪费和行车困难。
李安东委员说,在当前意见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建议慎重考虑第45条有关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如果要写,也应该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有补偿措施。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