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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老人重病等钱救治,房屋被拆两年未得补偿
发布时间:2020/3/29 16:10:47   作者:蔡N?yWS   点击:

本站讯 吉林省的长春市是连续多年被评为最有人情味的城市,然而在这个城市却发生了一件令人感到不如人意的事情:高淑香、张志新两位老人144平方米的住房,在2018年就被征收办拆除了,可是补偿款至今没给,征收办的理由是:老人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且住房面积和登记信息不符,不能按照有证房补偿。而张志新患淋巴癌已经有七、八个月的时间了,颈后已经出现大块腐烂的伤口,家里急等着补偿款救治!老伴每天都在痛苦中煎熬……

在这个春天刚刚开始、疫情刚刚有点缓解之时,听到这事儿,感觉有点残酷,记者经过采访调查,而各方似乎都有理由,就是缺点人情味儿。

争议房屋的来历

高淑香和老伴张志新都已经70多岁了,其房屋位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村小白桥二号地块集体土地范围内。从老人提供的房产证上可以看到,房证的发证时间是1993年。高淑香老人说,她和老伴张志清是在1991年购买的住房,之后翻建成三间144平方米的房屋一直居住,征收办拆除之后,只同意按临时住房补偿,补偿的数额别说买房,恐怕连老伴治病都不够。老伴张志新因患淋巴癌在痛苦中煎熬,每天都只能在床上翻滚,颈后已经出现大块腐烂的伤口。但是因为没钱,高淑香一家只能暗自垂泪。“我实在拿不出医疗费了,征收办的补偿款再不给我,我只能让老头子在家等死了。”老人说着,泪流不止。

征收办认为房产证有问题

既然房子都拆除了,为什么没有给补偿呢?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关于高淑香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长二征收办字([2019]79号)的说法是:他们的房子存在一些问题。

该《意见书》称:“被征收人高淑香房屋位于长江村小白桥二号地块集体土地范围内,东起远达大街、西至金钱路、南起铁路、北至远达大街回迁房,现场有三间房屋,面积分别为86.46平方米,16.38平方米,70.11平方米。高溆香持有一个手写产权证照,为1993年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证照证载面积144平方米,共6间房屋,高淑香要求对三处房屋按有照房屋补偿,补偿价格不能低于200万元。”

“经调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1日下发关于小白桥二号地块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公告……高淑香反映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区征收部门多次与高淑香本人及其亲属进行了解,被征收人高淑香表示:1.现有的三处房屋所属土地不是其本人宅基地,是1991年花费4000余元购买长江村村民吴会的承包地后,新建的房屋。2.现有的产权证照,是政府下发的,就是在这块地上新建的房屋。”

“就被征收人反映的情况,区征收部门到规划、国土、长江村村委会,以及与被征收人高淑香邻居进行核实,通过核实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1、现场房屋情况与被征收人高淑香提供的产权证照登记信息不符。被征收人高淑香提供的手写房屋产权证照,登记信息为房屋建筑面144平方米,6间房屋,现场实际只有房屋3间,测绘面积172.95平方米,现场房屋情况与证照登记信息相差较大。

2、发证时间早于建房时间。被征收人高淑香提供的手写产权证照,发证时间为1993年,经区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与高淑香邻居了解,2000年高淑香来到现在位置新建的房屋,但发证时间为1993年,提前7年发证,不符合建房审批相关规定。

3、未有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目前,高淑香的房屋只有手写产权证照,处在集体土地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高淑香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办理产权证前,应先依法取得土地登记审批手续。被征收人高淑香房屋的土地属于购买长江村村民吴会的承包地,不是宅基地,原则上不具备土地登记发证条件。

区征收部门经过到国土部门调档核实,被征收人高淑香名下曾有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位于远达大街),高淑香通过该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在1993年办理了机打产权证(2010年北远达大街项目已对该产权证照补偿完毕),证载登记面积为121.82平方米,房屋5间,与现在高淑香提供的1993年手写产权证照(面积为144平方米、房屋6间)登记信息相似,发证时间均为1993年。”

《意见书》的处理意见为:“被征收人高淑香所提供的产权证,无法确定是小白桥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属证照,并且该产权证照在审批办理、发证时间、登记信息等方面,均存在较多问题,依据征收政策,区征收部门不能对被征收人高淑香位于小白桥二地块内的房屋依照有照房屋评估补偿。”

律师认为房产证应该视为合法

2019年12月,针对高淑香反映的问题,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扬主任表示。对于高淑香家的房产证虽“不能证明其是假证”,但“来历存疑”,他还强调:1,根据高淑香家邻居反映,高淑香家的房产证早于建房时间办的;2,另有一处相似的房屋曾经给予了补偿;3,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应视为不合法。

对于这种情况,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认为,虽然有“相似的房屋已经补偿过”,但并不能证明现有房屋已经补偿;既然不能证明其房产证是假的,就应该视为合法有效;无论高淑香家的房屋是否违法建筑,但是既然已经存在26年之久了,就证明政府已经对该房屋的存在是许可的,就应该给予补偿。

究竟高淑香老人的房屋该不该补偿?如何补偿?何时补偿?相信长春市二道区政府一定会拿出一个合理合法的各方都能接受和说得通的解决办法。尤其是,高淑香一家处于弱势群体之中,家中还有重病患者,在长春这个最有人情味的城市,相关部门一定能找到既合理合法又让人感到温暖的完美解决之策。(记者白丁 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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