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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密:长盛泰公司漠视员工生命政府被指作哑装聋
发布时间:2018/9/5 10:04:45   作者:观沧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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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记者观沧海)“他走了,我们孤儿寡母的可怎么活啊,他才43(岁)啊••••••”撕心裂肺的哭声、无助的眼神、怀中的幼儿、木然呆立的少年、几近徒壁的四间房屋。这是记者接求助后,于2018年8月12日在山东省高密市某社区居民郑某家中采访时看到的画面。在亲人的劝告下,郑某逐渐平静,抽泣着讲述了其丈夫褚某某在山东长盛泰玻璃制品股份公司(简称长盛泰公司)餐厅工作期间猝死的悲惨经历。

丈夫上班期间“猝死”,家庭支柱倒塌

8月9日7时,郑某的丈夫跟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到距家5公里外的长盛泰餐厅上班。9时许,郑某接到其丈夫在餐厅厨房昏倒、已被“120”送到高密市中医院进行急救的电话。郑某赶到医院后,医生宣布:人已死亡,已经没有抢救的意义,但为尊重生命,还是极力抢救,最终也回天乏术。急救人员说:他们在到达现场后,其丈夫就已经瞳孔扩散,失去了生命体征。医院最终给出的结论是:“无病史、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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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郑某的丈夫生前系厨师,从2014年12月开始在长盛泰公司餐厅上班,月工资为4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社保。其工作时间一般为早7时离家,晚9时30分回家,晚时10来点回家;除春节外,无节假日,无休息日。餐厅平时有三人工作,有公司职工宿祥成(音)负责管理。由于做馒头的女工辞职,2018年春节后上班时,郑某的丈夫又兼做馒头,为此,每月增加工资500元。自6月中旬,餐厅另一员工宿某某手受伤后,三人的工作有郑某的丈夫一人承担。至郑某的丈夫去世时,尚有两个半月的工资未结清。

另据了解,郑某现年42岁,上有婆婆王某某83岁;下有长子15岁,正在读初中,幼子才1岁半。因生育二胎,郑某在预产期前两个月就辞去了高密市某商场的临时工作。丈夫的工资成为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因婆婆年迈,郑某至今不敢将丈夫去世的消息告诉老人。

索赔,用工主体成“谜”

事发当日,餐厅负责人宿祥成在不同场所告诉死者亲属两个版本的用工主体:一,餐厅是他宿祥成承包的,郑某丈夫的死亡赔偿与长盛泰公司无关,并表示可以协商赔偿;二,餐厅是他儿子宿振远(音)承包的,还说他儿子在柏城镇政府工作。该父子于事发当日给郑某送去10000元现金,然而,此时宿祥成却又改口说餐厅与长盛泰公司和他儿子都没关系。宿振远从此再也没跟死者亲属见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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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了解真相,8月13日上午,记者一行来到了长盛泰公司,由于公司“开会”,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待,记者终于在接待室见到了公司办公室的宋主任。没等记者说完来意,这位宋主任便一跃而起,大声嚷道:“与俺(公司)没有关系!了解情况找伙房的人!”经记者反复说明,宋主任才极不情愿的告诉记者:“俺(公司)的设施(二层楼一栋、厨具、桌椅等)俺愿意给他使,不是承包,也不是租赁,俺无偿的给他使用,为职工服务,俺来人招待得拿钱,平时职工打饭也得拿钱,他也对外营业,也没有签订协议。”当记者问及餐厅设施是提供给宿祥成还是宿振远使用时,这位宋主任却又表示不知道,并撵记者:“恁走!”他自己也准备离去。记者叫住了他,表示想了解一下宿祥成的情况,他这才告诉记者:“宿祥成是公司职工,恁有什么事找他!”在记者要求下,宋主任抽身离去通知宿祥成同记者见了面。宿祥成告诉记者的情况与宋主任如出一辙,但同时也告诉记者:餐厅由他负责打理。约十分钟后,宋主任去而复返,以“公司不允许在这谈这件事”为由,对记者一行下了“逐客令”。

政府监管部门被指作哑装聋

经咨询、查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记者得知:由于餐厅属企业职工食堂或内部餐厅,故无须进行工商登记。但由于食品安全涉及人的生命、健康,故国家对餐饮服务业和食品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卫生许可制度,无论是内部餐厅还是对外经营,均须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否则,即属非法经营。根据属地管辖和职责划分,前“两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机关为高密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机关为高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但记者既未查询到相关行政监督管理机关为长盛泰公司核发“三证”的档案,也未查询到长盛泰公司因未申领“三证”的任何违法记录。

之后,记者从死者亲属提供的音频和视频资料得知:由于长盛泰公司属于柏城镇辖区,宿振远又在镇政府工作,因此,他们曾数次要求镇政府调查并协调赔偿问题,高密市信访局认为郑某丈夫的死亡构成工伤,也曾致函柏城镇政府调解赔偿问题。然而,镇政府只字不提长盛泰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一会儿说没有证据证明长盛泰餐厅与宿振远有关,一会儿又说宿振远是临时工,人家要是不干了,他们也没办法。经了解,宿振远系公益编制人员,目前在高密市柏城镇政府安监所(办)工作。

期间,只有宿祥成和宿振远的妻子在镇政府露了一次面,宿祥成表示:出于人道,只能拿几万块钱。宿振远的妻子一边说:“恁不是找记者吗?,她一边说话一边以死者亲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报了警。

据了解,长盛泰玻璃制品股份公司系由镇办企业改制而来,系柏城镇的纳税大户。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曾因环保问题于2017年7月26日至同年9月13日被环保部门罚款三次,其中9月12日和13日,连续两天分别被罚款30万元和4万元。

律师解疑:上班期间猝死视同工伤

由于记者的采访涉及法律问题,记者曾分别咨询了山东和北京两地的律师,律师意见大同小异:

首先,郑某丈夫的情况,符合视为与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从长盛泰公司宋主任处了解的情况看,长盛泰公司无偿提供餐厅设施,有其职工宿祥成负责经营,又排除了承包和租赁,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生活,承担公司的接待任务,这既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不可分。即便存在对外经营的情况,更能说明这是一种经营行为。且国家也不允许自然人从事食品经营,宿祥成受公司直接管理,公司为其发放工资,而郑某丈夫生前又受宿祥成直接管理,故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工资的发放,应当由用工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截止郑某丈夫死亡,死者已连续在餐厅工作近四年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郑某丈夫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最后,郑某及其婆婆、子女可以主张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少(幼)年丧父,人生的三大不幸竟同时降临在郑某及家人身上••••••然而,比这更不幸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对生命的漠视,对责任的推诿和政府部门的装聋作哑••••••

在即将发稿时,记者获悉:死者亲属仍未得到赔偿,死者的遗体也仍被冷冻在殡仪馆。

“逝者长已矣,生者如斯夫”,愿死者早日入土为安,愿其亲属节哀顺变。

死者亲属最终能否得到合理赔偿?敬请读者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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