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起正式施行,司法解释明确: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类案件可以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其他环境污染受害者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依据《解释》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五年的社会组织具有原告资格。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基金会可以依据民诉法、环保法和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目前全国7000个环保生态类社会组织中,有十分之一,也就是700个具备原告资格。
廖鸿:分布在野生动物保护、水资源保护、湿地保护、江河湖泊海洋保护、沙漠化治理、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和清洁能源治理等等。
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做了具体规定,并明确,环境污染受害者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就是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