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王莹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对《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与一审相比,草案修改稿设置了用户权益保护和电力供应与使用一节,并新增监督管理一章,以调整和规范供用电关系来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草案修改稿在用户权益保护一节中明确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无故中止供电。供电企业因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或者发现用户确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立即中止供电并向用户说明情况;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中止供电的,提前七日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中止供电的,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用户采用购电制方式的,中止供电前予以提示;其他原因中止供电的,提前三日通知用户。
草案修改稿规定,供电企业中止供电,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重大损失,且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供电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电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
草案修改稿明确,供电企业受理报修业务后,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一小时,农村地区不超过两小时,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四小时。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草案修改稿还对供电企业无故中止供电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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