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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发现当地水污染事件群众可报警
发布时间:2015/6/24 0:43:58   作者:佚名   点击:

  6月15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该局日前公布《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明确,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拟分四级;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事发地群众有义务向110报警或通过热线12369向相关部门报告。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

  《预案》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影响或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市县区政府设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和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其中,Ⅰ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Ⅱ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黄河及其干支流水源地、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Ⅲ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黄河及其干支流水源地、湖泊、水库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街(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Ⅳ级指行政村、自然村、企业自备水厂等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发现当地水污染事件群众可报警

  《预案》指出,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上报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地方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110报警和通过环保热线(12369)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的群众一旦发现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向110报警或通过热线12369向相关部门报告。

  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接报后应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进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由市住建局、市卫生局等组成,判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等。

  保险机构第一时间按规定理赔

  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相关部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同时,保险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另外,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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