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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产业转移税收五五_ 新政策打消各方疑虑
发布时间:2015/7/2 23:45:07   作者:佚名   点击:

  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在京津冀产业转移的过程中,三地的税收如何划分一直是牵动各方神经的老大难问题。对此,昨日财政部发布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的企业三年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毫无疑问,在算清税收这本账后,京津冀产业大挪移再一次获得减负。

  新政策打消各方疑虑

  事实上早在去年,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刘伯正就曾表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推动力在于如何破解利益分享机制。当时有分析认为,税收分配问题是利益分配的重中之重,未来出台的税收分配机制既不能与目前我国清理整顿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相抵触,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三地的利益诉求。

  此次《办法》的出台,彻底解决了企业迁出地、企业迁入地和企业自身三方的疑虑。新规明确,在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将被纳入税收收入分享范围。同时,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会被纳入分享范围。

  当迁出企业完成一系列手续变更后,其未来三年内缴纳的“三税”将由迁入地和迁出地按50%:50%比例分享。但当迁出企业上缴的“三税”达到迁出前三年缴纳“三税”的总和时,企业迁出地将不可再收税。如果企业在三年内仍未达到缴纳上限,缴税期限将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享受税收分享,而是由中央财政给予迁出地适当补助。

  层层标准保障三方利益

  企业年缴税额为何要大于等于2000万元?税收共享上限为何是三年?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刘桓认为,年缴税2000万元是对企业规模设立的一个门槛,在这个门槛之上的企业已经具备相当的规模,将此类企业纳入税收分享范围既能解决迁出地对于税收的顾虑,同时也能调动迁入地承接企业的积极性。

  首都经贸大学原校长文魁则表示,北京作为这些中、大型企业的迁出地自然不希望放走这些纳税大户,因此《办法》对于迁出地给予了三年的税务分享机制和特殊的补偿机制,目的是在保证迁出地税收不会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给北京足够的时间培育新企业、新税源,以缓解中、大型企业外迁所带来的压力。

  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介绍,对于总部设在北京,但生产等环节搬迁到地方的企业来说,需要履行税收分享机制的仅限于在地方产生的税收收入。他介绍,目前有大量企业采取的是总部留京,其他环节外迁的模式,对于此类企业来说,不太可能拿出其整体税收的50%用来与地方进行税收分享。

  河北工业大学京津冀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贵指出,《办法》中设定的各项条件还是比较符合目前产业转移要求的,市场可以主导的应该交给市场,让市场发挥基本的资源配置作用。而一些较大规模企业由于税收基数较大,遗留问题也比较多,因此,由政府主导可以保障转移的过程中不再造成新的问题,同时也能保障迁出地税源没有大的流失。

  机制明确利好产业转移

  河北涞水县一位官员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目前已有不少北京企业迁到当地,但主要是工厂,企业总部一般都留在北京,税收也主要缴到北京,只有生产的产品在当地销售才需向当地缴税。然而,即便可能无法带来税收,当地也非常鼓励北京企业能够迁过来,至少可以解决就业和做大市场,“未来如果迁出地区和迁入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税收,我们肯定非常欢迎,可以明显增加财政收入”。

  刘剑文指出,以前京津冀产业转移中,北京主要是疏解一些功能,而河北主要承担接受的角色,往往迁入地经济水平、产业基础不佳,在税收方面处于较弱势的地位,此次《办法》明确税收对半分,对于迁入地无疑是重大利好。

  “产业转移肯定要面临利益分配问题,如果两地之间没有明确税收分享机制,或者税收分配差距较大,将不利于产业的转移。这次税收政策,给将来的产业转移明确了方向,将大大促进京津冀产业转移。”刘剑文说。

  北京商报记者 王晔君 实习记者 南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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