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在严峻的环保形势下,我们的环境公益诉讼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所以,以担心滥诉为由给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设高门槛,实在没必要。
据新京报报道,备受关注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起诉8家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一案,日前被宁夏中卫市中院立案庭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绿发会表示,将就该裁定上诉至宁夏高院。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大半年来又一起被阻挡在立案程序外的公益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被以“业务不符”为由驳回,这非第一次。
自新环保法特别是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通过公益诉讼方式推动环境保护充满期待。甚至有人担心,环保领域会迎来公益诉讼的井喷,甚至出现滥诉态势。然而逾半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问题仍未解决,很多案件都卡在“主体不适格”这一老大难问题上。迄今为止,全国公益诉讼成功立案的仅22起。
主体适格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基本要求,原本是为了确保提起诉讼的主体具有诉的利益,防止有人滥用诉权。从主要法治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对民事诉讼主体的要求都呈现出宽泛化的趋势。除非当事人与诉讼请求之间无法建立任何利益联系,否则法院一般不得以不具备诉的利益为由否定其诉讼主体资格。正因对诉的利益的宽泛化理解,公益诉讼才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兴起。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环境保护法》所确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同样离不开上述诉讼理论的变迁。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对主体资格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定。首先,只有社会组织才能提起,自然人不具备资格;其次,社会组织还必须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解释》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只有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才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如此严苛的筛选下,要想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何其难?果不其然,中卫中院就是以绿发会章程中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未写明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为由,认定其主体资格不适格的。从技术层面讲,绿发会只要修改章程,写入相关内容即可。问题是,这能保证绿发会今后提起公益诉讼不会被以别的理由不予受理吗?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立案庭对普通民事诉讼原则上只做形式审查。绿发会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是种实体性的审查和判断,应当等待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由主审法官作出认定。这一方面可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可以赋予绿发会举证、质证的程序性权利。如果任由立案庭仅仅进行书面审查,就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那其权威性又从何谈起?
中卫中院裁定不受理绿发会的诉讼请求,暴露出立案过程中的程序性瑕疵,但更凸显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公益诉讼是制止环境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若立法者严限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是为防止滥诉,其实大可不必。因为就现状而言,在严峻的环保形势下,我们的环境公益诉讼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太少了。
相关报道见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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