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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完毕
发布时间:2015/8/29 21:57:21   作者:佚名   点击:

周靖宇/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沈宁

  继2015年3月、6月发布第一批和第二批业务规则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近期就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管理等4个业务规则和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此,原油期货的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已全部发布。

  原油期货的推出将进一步深化我国期货衍生品市场改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目前,原油期货上市各项筹备工作正紧锣密鼓地有序推进,业内预计有望10月正式上市。

  根据已公布的标准合约征求意见稿,原油期货交易品种为中质含硫原油,交易单位为100桶/手,报价单位为元/桶(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此外,在公布的第三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能源中心在交易、结算、交割、风控等业务环节,推出了多项制度创新,旨在为境内外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保障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根据证监会2015年6月发布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能源中心的业务规则明确了境外交易者参与原油期货交易的四种模式:一是类似非期货公司会员但不落地的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模式,直接参与能源中心的交易;二是通过类似期货公司会员但不落地的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三是作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直接参与交易;四是通过境外中介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即二代模式。能源中心为各类机构和个人提供便利,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参与模式。

  在代理结算方面,原油期货将有序推进开放。按照逐步扩大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在原油期货市场开放初期,境外特殊参与者通过委托一家会员代理结算,即实行委托结算制度。委托结算制度为境内会员代理境外机构结算提供了支持,促进了境内外期货经纪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境外中介机构可以直接委托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即从事委托代理业务)。结合委托结算制度来看,即便境外中介机构选择了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交易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最终也须委托境内会员进行结算。

  值得注意的是,原油期货将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同时为适应国际市场交易习惯,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能源中心允许相关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纳入保证金封闭运行圈。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时,无需立即兑换成人民币资金,仅通过期货交易当日结算后发生实际盈亏的,可以通过结售汇转换一定金额的货币形态。外币资金通过非居民账户与境内打通,资金划转遵守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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