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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千岛湖输水设施中取水将被罚款1万元到5万元
发布时间:2015/9/1 23:38:44   作者:佚名   点击:

  早报讯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危害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行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昨天,《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初审。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千岛湖、钱塘江、东苕溪等城市生活饮用水源的统筹保护机制,在流域范围内实施生态保护战略,推进水环境污染治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是指千岛湖金竹牌取水口,输水隧洞、管道及其辅助设施,沿线建德市、桐庐县、富阳区等区域的分水工程设施,闲林水库等配水水利工程,以及从闲林水库至市区的供水分支管线工程。

  保护范围为:

  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200米以内的区域;隧洞、管道、倒虹吸等地下输水工程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200米以内的区域;检修交通隧洞进口、交通道路、检修排水管渠等其他工程设施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其他依法划定的工程保护范围。

  在千岛湖配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配水安全的建设活动。确需在千岛湖配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事前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应当选用无污染、耐久可靠,且符合饮用水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同步做好工程沿线生态修复工作。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是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并应当明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防治范围。

  在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擅自从输水设施中取水;堆放土石方、矿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倾倒有毒有害、腐蚀性液体等;围库造地;进行爆破、掘井、挖沟、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等活动;侵占、损坏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违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输水埋设管道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志,破坏隔离设施;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从千岛湖输水设施中取水

  将被罚款1万元到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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