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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_ZUS 环境应急管理未做好罚NN
发布时间:2015/9/1 23:38:45   作者:佚名   点击:

  本报通讯员林庆斌 记者晏利扬温州报道 浙江省温州市环保局近日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对温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问题进行立案处罚。

  据悉,这是办法自今年6月5日施行以来,全国环保部门在环境应急管理上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7月21日,温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混凝土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厂区内强碱性的混凝土冲洗废水四处横流,没有导流沟渠和应急设施进行收集,下雨时一旦雨量稍大,这些强碱性废水就会溢流进入旁边的瓯江流域。

  经查,这家企业未按要求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没有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采取防控措施。随后,温州市环保局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这家企业处罚款1万元。

  据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蔡克介绍,温州市环保系统在今年的6月底,开始组织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以前环境执法部门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只能要求企业自行整改,没有实用的处罚手段和工作抓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有了行政处罚这把“利刃”,就能有效倒逼企业尽快整改,有助于进一步筑牢环境安全底线。蔡克说。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温州市将在近期环境安全专项执法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明确环境应急各类违法案件的违法构成、查处程序、证据要求,提出加强环境应急工作长效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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