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0日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对于烟草广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表示,草案严格程度有待提高,应该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8月31日《京华时报》)
有媒体分析称:现行广告法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但是现实中,以公司名称而非烟草本身做广告等大量变相烟草广告依然存在。
认识到问题,就要致力于解决问题。所以,我们看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提出禁令,而且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扩充,并明确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如此这般并不足够:多位与会人员建议,应该将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写入法律。
复杂利益博弈之下,“立法不能给烟草广告留后门”能否照进现实,目前而言仍不得而知。对普通公众而言,尽管说不是同一问题,他们还是乐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能为全面控烟铺路。原因很简单,一方面,从一定程度上说,立法者在立法“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层面彰显的决心与诚意,能够在示范、传导效应下决定着未来的控烟格局。另一方面,不管是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还是全面控烟,面对的复杂利益博弈具有很大程度的“共通性”。
统计数据显示,吸烟导致的包括医疗成本、劳动力损失等社会成本已经远远高于烟草行业的缴税总额、就业贡献等价值总额,其社会净效益已由1998年时的正1.5亿元骤降至负数百亿元,而且在未来20年这种社会负效益还会增大。所以,对于有3亿多烟民、7亿多二手烟受害者的中国而言,要算好烟草的经济账,更要全面算好民众健康账、社会效益账。站位这样的角度,我们期待着“立法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能顺利落地,相关方面能为全面控烟设置让人看得见决心与诚意的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