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了解到,8月29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自9月1日起,调整集中供暖天然气、CNG汽车用气、商业用气、工业用气的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调整后,集中供暖天然气价格由2.40元/立方米调整为2.58元/立方米,汽车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将由3.10元/立方米调整为3.56元/立方米。
通知称,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天然气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兰州市根据《甘肃省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对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集中供暖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2.40元/立方米调整为2.58元/立方米。CNG汽车用气价格方面,上游供气企业供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由2.35元/立方米调整为2.81元/立方米;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由3.10元/立方米调整为3.56元/立方米。商业用气存量气销售价格由2.57元/立方米调整为2.98元/立方米,增量气销售价格保持原3.56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
工业用气销售价格方面,月均用气量60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企业,存量气销售价格由1.99元/立方米调整为2.40元/立方米,增量气销售价格保持原2.87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月均用气量6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存量气销售价格由1.80元/立方米调整为2.21元/立方米,增量气销售价格保持原2.68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特大工业用户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量气销售价格由1.75元/立方米调整为2.16元/立方米,增量气销售价格保持原2.63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
调整后价格自2014年9月1日零时起执行。用气量以抄见表量为准。商业、工业用气价格分别结算,先结算存量气再结算增量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各CNG车用加气站均按以上标准执行。(记者范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