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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危害生态环境犯罪隐蔽性欺骗性增强
发布时间:2014/10/30 17:48:43   作者:佚名   点击:

    □本报记者赵丽

    □本报通讯员董哲

    调查原因:近3年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96件157人,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呈高发态势。    调查发现:部分群众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牟取利益破坏动植物及农用地生态;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导致违法行为难以被及时制止。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各地政法机关查办了不少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记者近日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2年以来,西城区检察院依法办理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96起157人。

    “近年来,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呈现高发、频发态势。”西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2012年,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22件36人,2013年为40件69人,2014年1至9月就有34件52人。此类犯罪给国家、集体及群众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并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类案件时有发生

    据介绍,在危害生态环境犯罪中,涉动植物案件占比最高,西城区检察院3年来共办理此类案件52件97人。

    “涉动植物案件高发,与动植物制品稀缺、存在暴利空间、市场监管不严等因素密切相关。”办案检察官说,从涉案罪名讲,此类犯罪集中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罪。如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吴某、郑某在某县以每千克6800元人民的价格从林某处购买象牙260.38千克,涉案价值高达1000万余元人民币。

    同时,涉林犯罪也频繁发生。办案检察官分析,涉林案件频发,与北京市怀柔、密云等郊区林业资源丰富但监管存在漏洞、盗伐滥伐林木不易发现、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认识不足等不无关系。

    “在以前的涉林犯罪中,涉案行为人为避免犯罪行径败露,往往选择单独作案方式。近年来,此类案件中团伙化、有组织化态势开始凸显,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同村村民纠集结伙犯罪或者本地人与外地人结识共谋犯罪等。”办案检察官说。

    2010年7月,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宋某等9人结为团伙盗伐林木。9人分别负责踩点、望风、砍伐及运输盗伐的林木等,先后盗伐林木210株,立木蓄积达40余立方米。

    “还有一类较为突出的案件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村干部等特殊主体犯罪较为突出。”办案检察官说,涉案行为人往往借用合法形式,如利用合法公司外壳或借为集体谋取利益为名等“合法”方式非法占用农用地。这种形式更具欺骗性,所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更为严重。而且,涉案人员多为本村村干部或在本村从事旅游开发的人员。如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间,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从事旅游资源开发、种植、养殖、采摘为名成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3891.12平方米私建别墅及停车场、道路等附属设施等,造成所占林地植被严重毁坏。

    作案手段比较原始

    2009年4月,北京市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欲将自己承包地内的速生杨树砍掉,于是向王某谎称“过两天采伐证就批下来了”。王某在明知李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受李某雇佣,将李某承包地内属其所有的速生杨树814株砍伐。

    “此类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作案手段具有简单欺骗性,方法较为原始。”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行为人往往采取一定的欺瞒手段,但为节省犯罪成本,这些手段方法较为简单原始。在涉动植物案件中,为避免涉案野生动物或动物制品被发现,行为人往往采取伪造、隐藏、欺瞒等手段试图躲过检查人员;在涉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声称所砍树木为自己所有或具有相关证件或者正在办理之中。

    据介绍,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的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具体损失难以认定。“此类犯罪看起来是砍伐林木、买卖濒危动植物等行为,却对生态环境损害极大,需要国家、社会耗费巨资才能修复甚至难以修复。而且,此类犯罪后果具有隐蔽性、长期性、间接性等特点,难以具体评估,这给犯罪的查处、责任的追究带来诸多不利。”办案检察官说。

    2012年7月至8月间,刘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欲出售豹纹陆龟、球蟒、红尾蚺、绿鬣蜥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物种。因涉案野生动物非我国原产,我国无收取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标准,无法对其进行价值鉴定,这给犯罪后果认定带来了困难。

    建立网络举报体系

    危害生态环境案件多发,其背后的原因较为复杂。

    “比较突出的一个原因是巨额经济利益驱动。”办案检察官说,不法分子之所以实施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多是受非法利益驱使。另一方面,实施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的行为人大多缺乏对环境资源保护及相关法律的正确认知。有人认为林木归自己所有,就可以不办理相关手续随意砍伐;有人认为出于维护村集体利益,就可以任意占用农业用地;有人认为出于收藏和个人爱好,就可以任意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等。

    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2013年3月,冯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树权人同意,擅自雇用他人砍伐其养殖场内村集体所有的杨树。冯某被抓获后竟称:“砍的是死树,不用办证,而且这地是我承包的。”

    据介绍,除了一些群众自身的原因,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林业管理部门受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制约,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些村级组织形同虚设,明知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仍不进行制止和处罚。”办案检察官说。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遏制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办案检察官建议,相关部门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生态保护以及守法意识。同时,有关部门应联合国土、工商、环保、运输等部门集中开展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的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国土、资源、生态和环境的司法保护。

    “另一方面,要增强打击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针对不同的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类型,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打击;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严格依法从重打击。”办案检察官说,另外,有关部门应根据专项打击行动形成预防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的经验总结,为完善相关刑事法律提供借鉴。

    “针对危害生态环境犯罪隐蔽性、欺骗性等特点,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打击此类犯罪的合力。”办案检察官认为,一方面,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工商、运输等部门要理清各自权与责,加强对权责范围内涉及环境资源保护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从环境资源背后挖掘相关部门失职渎职等线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严厉打击环境资源保护部门职务犯罪行为。此外,要建立以村干部为主体的信息举报网络体系,专门搜集和上报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线索,使违法犯罪活动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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